经济法基础第十一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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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高等院校财经商贸大类专业基础课系列规划教材JINGJIFAJICHU主编/汪政杰周明明余中倩

目录Contents企业破产法概述PART01企业破产法的债权人与债务人PART02第十一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和解PART03破产清算PART04

学习掌握企业破产法的概念知识能运用破产法的相关知识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公正和公平是人们追求的核心需求,是现代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成为有良知、有担当的公民,拥有公平正义的价值核心素养。思政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

01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指关于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进行重整、和解等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破产法的渊源破产法起源于罗马。各国破产法一般包括下列内容:申请破产的条件。01程序规定。06破产清偿程序。05适用范围。02破产财产。03破产债权。04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三、破产法的作用在破产清偿程序中,一般按各债权人债权额的大小比例偿还债务,使他们能获得平等对待,避免债权人分别追诉的麻烦,并防止先追诉的获得全部清偿、后追诉的完全落空;同时,又可解脱债务人对没有清偿部分的偿还义务。

02企业破产法的债权人与债务人

第二节企业破产法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一、破产受理对债权人的效力1.债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债权人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为公平清偿债权,自破产受理之日,附债权利息停止计息。3.债权享有抵消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第二节企业破产法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二、破产受理对债务人及债务人有关人员的效力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3.执行程序中止,保全措施解除5.债务人对外债权诉讼时效中断2.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接管和处分4.债务人所有诉讼或仲裁未决事项均中止6.债务人相关诉讼集中管辖(一)对债务人的效力

第二节企业破产法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二、破产受理对债务人及债务人有关人员的效力(二)对债务人有关人员的效力破产受理对债务人有关人员的效力,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配合清算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0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0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0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0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0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第二节企业破产法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三、破产受理对合同相对方的效力(一)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情况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管理人仅对破产受理前已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行使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的选择权。(二)选择权行使的期限为保障交易的稳定性,管理人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者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三)选择权行使的情况(1)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应当继续履行。但对方可以以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为由,要求管理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再继续履行。对于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对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2)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当以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

03和解

第三节和解一、和解的概念申请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之间达成的解决债务纠纷的一揽子谅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二、和解协议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草案和解协议是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达成的协议,其特征主要有:和解协议的当事人是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不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1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有: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债务的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等。2和解协议的生效以法院裁定认可为要件。3

04破产清算

第四节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的概念、特征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破产宣告具有以下特征:对于一般的债务人,能够清偿债务而拒不清偿的,可适用民事诉讼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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