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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抑或参审

摘要:陪审制度对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促进

作用,但迄今为止关于陪审制度的性质还是众说纷纭,如有学者认

为我国陪审制度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也不同于大陆法系

的参审制;也有学者认为我国陪审制度称为”陪审”实际上是”参

审”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规定的比较模糊,操作性不强,所以

加强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性质的研究,有利于为立法提供相应的理论

依据,为司法实践对陪审制度的应用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引。本文通

过对陪审制度和参审制度的特征的比较研究及对我国人民陪审员

制度相关内容的解读,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性质进行理性分析,

进一步明确我国陪审制度的性质,以期能为我国陪审制度的良性发

展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民事诉讼陪审参审性质

司法制度改革是政治制度改革的先导,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

的逐步推进,作为检验民主实现程度的陪审制度也必将会逐渐引起

人们的重视。当然,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审判实

践中远未发挥预期的作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当务之急是转变陪

审观念,重新审视陪审制度的性质,以利于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的重新认识,使陪审制度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一、陪审制度与参审制度的特征比较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司

法制度,目的在于通过民众的有效参与来实现司法民主。现代意义

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11世纪初的英国,但在国际上最有影响的是以

美国为模型的”陪审团”模式。

作为国民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实行陪审制度是当今世界大多

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司法民主。陪审最早产生

于公元前四百年的古希腊,当时并无法官,案件主要靠陪审团审理,

每次审理案件时通常要召集大约6000名公民,通过抽签的方式从中

挑选出陪审团成员。案件越重要,陪审团人员越多,而且陪审员可以

在审判过程中随意的发表意见。可见当时的陪审制度较为繁琐,缺

乏今日的秩序和尊严。经过数千年的发展,陪审制演变形成了当代

西方国家的两种主要模式,即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陪审团制度和

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参审制。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组成的陪审团参加法庭审

判活动,在审查证据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作出法律性裁

定来协助法庭审理。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特点是将陪审员的工

作和法官的工作分开,前者决定事实问题,如根据法庭上出示的全

部证据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等;后者决定法律问题,包括主持庭审

并向陪审团解释有关的法律等。在适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在审理

时陪审团单独认定事实,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但无权解决被告人

的量刑问题。陪审制度主要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

参审制,是指由专业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共同

作出判决。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的特点是陪审员和法官的工作不分

开,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由陪审员和审判员共同决定。在参

审制情况下,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解决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的问题,陪审员与专业法官一样具有平等的表决权,参审制主要盛

行于大陆法系国家。

参审制与陪审制相比较,在参审制中,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之

间的制约关系不如陪审制。由于参审员所面对的既有事实问题又有

法律问题,后者往往需要专门知识和法庭经验,因此,即使参审员占

多数,也大多会处于尊崇权威的心理而听从法官的意见,很少会坚

持己见。而在陪审制中,陪审团秘密评议,法官不参加陪审团的评议,

其作用只限于指导,从而使法官对陪审团的影响受到了最大程度的

制约。由此可见,在制约司法权,体现司法体制的分权与制约精神方

面,陪审制要优于参审制。

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尽管其发展、实

施各具特点,而设立初衷、功能价值却是异曲同工,殊途同归,都是

为了推进司法民主,强化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廉洁,增强司法

透明度和公信力,培训公民法律知识和信仰。司法权同其他国家权

力一样来源于人民,国家机关原则上应当直接或间接受到人民的支

配,应使民众有适当的机会参与司法权的行使。陪审制和参审制体

现了司法程序的开放性和民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性,有助于提高司

法的公信度,培养人民对司法程序的信心。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特色分析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陪

审员制度的实行,为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提高审判透明度、加强审

判监督提供了制度保证,对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推进司

法民主进程、改善司法环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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