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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合法竞争法律制度
一、不合法竞争行为特性
不合法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违背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商业道德手段,损害其她经营者合法权
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行为。
其基本特性是:
(一)主体是经营者
如何理解经营者?依照《反不合法竞争法》第二条第2、3款规定,反不合法竞争法只合用于经营者
行为,而不合用于经营者以外其她单位和个人行为,但是,如何理解经营者内涵和外延,直接涉及到反不
合法竞争法合用范畴大小和责任主体拟定。
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对经营者理解,在角度上存在不同。有是从权利能力角度来理解经营者。
按照这种理解,只有具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权利能力即主体资格人,才干成为经营者,其她没有
这种资格人,虽然从事了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也不是经营者。而有则从行为性质角度来理解经营者。
按照这种理解,只要行为人从事了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活动,不论其与否具备实行这种行为资格,均有
属于不合法竞争法中所称经营者。这种结识上差别,必然导致法律合用上巨大差别,以致在实践中对同一
案件有绝然不同看法。
然而,这种依照主体资格来解释经营者,将使反不合法竞争法合用遇到了某些障碍,诸如:
1、公司职工侵害商业秘密怎么办?如果从主体资格角度理解经营者,那么公司职工显然不属于经营
者之列,因而也就不能成为侵害商业秘密主体。
2、在商业贿赂中,经营者向对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详细经办人个人行贿时,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详
细经办人显然不是经营资格意义上经营者,此时可否作为受贿主体而而予以惩罚?反不合法竞争法第八条
第一款后段规定“在帐外暗中予以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俱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这里
个人,无疑涉及作为对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详细经办人个人。
3、没有经营资格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现象在社会生活中所在多有,尽管从法律角度讲这些行为是非
法,但如因而否认其经营活动经营性质,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
4、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经营活动特殊状况。《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法律容许范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据此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
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如出售农林牧副渔产品,不需要办理专门工商登记,此时进行不合法竞
争,如出售产品时伪造产地或者作引人误解虚假表达,固然可以合用反不合法竞争法予以惩罚。
我以为,从行为角度对经营者进行界定有其明显合理性。
一方面,符合法条文意。反不合法竞争法对经营者界定有两个要点:一是行为性质,即经营者从事行
为必要是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二是主体类型,即涉及法人、其她经济组织和个人。
另一方面,符合反不合法竞争法立法目。
再次,从主体到行为认定方式具备合理性。
最后,依照行为认定经营者可以使反不合法竞争法合用更为严密。
依照行为角度界定经营者可以分为三个类型:
1、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经营者;
2、没有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无照经营者。涉及可以办理但自始未办理;曾经办理但日后没有
了营业执照;不准办理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
3、不是经营关系中权利义务承担者,但实行了妨害竞争行为人。如公司职工或代理人在代理或代
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中,为自己利益实行不合法竞争行为(收受回扣)等。这些人是一种竞争关系辅助
人,某些国家竞争法也明确地将其视为经营者。
(二)不合法竞争行为是滥用竞争权行为,具备违法性(严格法定主义还是普通条款主义)
(三)主观上是出于故意
(四)所侵害客体是其她经营者合法权益和正常竞争秩序
二、擅自使用她人商业标记行为(假冒仿冒行为)
(一)概述
国内《反不合法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合法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
手:(一)假冒她人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
似名称、包装、装潢,导致和她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她人
公司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她人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
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虚假表达。”
对于上述诸类不合法竞争行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不同称呼。有称之为混同行为,有称为市场混
淆行为,有称为仿冒行为,也有称为欺诈性交易行为等。它们反映了论者不同观测角度。
我倾向于将此类行为称为擅自使用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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