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案例第1-10章全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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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

——第1~10章案例全解;思考题;案例分析〔一〕;A.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B.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案例分析〔二〕;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那么》的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运上船之前的风险,货物装运上船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装运上船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1.本案应由卖方负责安排运输。

2.本案的损失应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

根据Inconterms2010的规定,在CFR术语中,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同时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如果卖方怠于通知,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

德国一方在4月既已将货物装船,本应该在4月份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实际情况是,到5月10日才发出装船通知,造成卖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后至5月9日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造成了买方投保的延误,因此,该风险损失只能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案例分析〔一〕;共同海损包括②、④、⑤。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平安,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平安,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

单独海损包括①、③。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局部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1、共同海损涉及的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必须涉及船舶及货物的共同平安,而单独海损中的危险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中一方的利益

2、共同海损中有人为的因素,即明知采取措施会导致标的的损??,但为了共同的平安有意采取措施引起的损失,而单独海损纯粹是偶然的意外因素造成的损失,没有人为的因素

3、共同海损的损失是为了大家利益而牺牲的,所以由受益各方来分担,而单独海损的损失那么是由单方来承担;案例分析〔二〕;(1)大兴号具有灭火的义务。因其具有防止或减少损失的责任。

(2)大兴号没有请求赔偿的权利。防止其得到两次的补偿,产生不当得利。

(3)保险公司在支付了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

;案例分析;;;1、甲国在不禁止从丙国进口转基因牛肉制品的情况下,却禁止从乙国进口此种产品,属于对乙国货物歧视性待遇,违反了GATT和WTO最惠国待遇原那么,也违反了GATT第11条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原那么。

2、甲国的做法是GATT第20条所不允许的,不能得到该条的支持。因为根据该条的规定,一般例外所指的是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采取的措施,但是该条要求进口国在采取此类贸易措施时不得违反在情况相同的各国之间构成武断的不合理的差异待遇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甲国的做法明显违反了该条的规定。;;案例分析〔一〕;第二十九条〔核心:限制技术更新、限制竞争等〕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以下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置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效劳;

〔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四〕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置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该合同存在以下问题:

〔1〕限制受方向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置材料、零件或设备,本案中乙限制中国公司制造产品原料应向乙公司购置违反了以上规定。

〔2〕限制受方开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本案中乙方限制中国公司不得改进所引进的技术违反了以上规定。

〔3〕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本案中乙公司不准中国公司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该技术违反上述规定。;案例分析〔二〕;;知识产权许可类型:(书P199~200)

1、独占许可〔技术受让方一方使用〕;

2、排他许可〔许可方、技术受让方两方使用〕;

3、普通许可〔许可方、技术受让方、第三方都可以用〕;

4、交叉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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