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社保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分析.docxVIP

拾得他人社保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分析.docx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

?

拾得他人社保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分析

?

?

陈志慧

【摘要】社保卡个人账户基金属于个人财产,持卡人到药店买药消费的是个人账户基金。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参保人的债权,药店销售人员没有处分权限,不构成诈骗罪。社保卡在加载了金融功能后具有了银行卡的部分功效,行为人在完全违背参保人意愿的情况下,利用机器不能被骗、没有处分意识的情况,间接转移了财产占为己有,构成盗窃的间接正犯。

【关键词】社保卡;诈骗;盗窃

一、问题的提出及社保卡性质分析

拾得他人社保卡在药店购买药品的行为定性一直存在理论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转移社保卡内资金,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冒充参保人的身份,使得药店销售员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构成诈骗罪;还有观点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者侵占罪。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缺陷,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此行为应从社保卡的性质及法律关系、资金的归属、所侵犯的法益以及被害人认定等问题出发,准确定性。

社保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IC卡),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位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基金是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家、个人和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发生疾病时,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医疗费用的一项资金。其中部分划入统筹基金用以住院费用的报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用以参保人门诊看病、购买药品等,因此持卡人到药店购买药品消费的是其个人账户中的基金。由于社保卡内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继承,笔者认为个人账户资金属于参保人的私有财产,而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是参保人享受的国家医疗保险待遇,是专款专用的公共财产,归国家所有。

二、构成诈骗罪之否定

有人认为药店是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构成诈骗罪;有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需要,与医疗机构、药店等签订服务协议,基于协议医疗服务机构支付保险待遇,之后定时与社保机构结算,因此认定社保机构占有保险基金,基于协议药店具有处分权,药店销售人员基于错误认识的处分行为构成三角诈骗。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错误地混淆了该行为的受害人,模糊了侵犯法益的客体,导致出现刑法逻辑上的认定错误,陷入了方法论的误区。

首先,该行为的受害人是社保卡的参保人。对于诈骗罪,在受害人的认定时,不能简单地将处分人判定为承担损害后果的人,而应根据结果归属理论来认定,根据客观的事实分析财产损失,判断是否存在法益侵害,最终认定需要承担损害后果的受害人。行为人和药店是基于买卖合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支付对价,药店提供药品,从而达成交易目的,这一过程没有财产损失,药店也不是受害者。对于社保卡,参保人的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是民刑交叉问题的干扰,是民事法律问题和民事赔偿问题导致受害人的认定错误。民事法律关系不是认定《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刑法》具有其独立的法益,只有在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妥当之时才予以考虑。基于《刑法》的法益独立性原则,在侵财案件中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应向犯罪嫌疑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因此,参保人应向行为人进行追偿,而不是药店。无论从损害结果还是债权请求权来认定,药店都没有财产损失,不是受害人。

其次,《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保卡参保人的债权。对于认为构成三角诈骗的人来说,没有区分社保卡基金使用的区间范围。持社保卡到药店买药消费的是参保人私人财产的个人账户基金。社保卡绑定银行卡加载了金融功能,也就具有了借记卡的功效,能进行即时结算。社保卡内个人账户基金实际存入了所绑定的银行卡里,因而参保人对基金的所有权就转化成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当行为人转移占有社保卡内的基金,侵犯的是参保人的债权,即财产性权益。对于社保卡内个人账户基金,药店销售人员不具有处分权。

最后,药店销售人员处分的是药品,而不是社保卡内的基金。“认定三角诈骗成立的核心问题在于,受骗者所做出的财产处分能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归属于财产的最终受害者,受骗者与受害人是否能构成一个归属统一体,即受骗者是否为受害者财产占有的辅助者。”社保卡内的个人基金是参保人的私人财产,药店既不是基金的占有者,也不是占有的辅助者,因此销售人员没有对基金进行处分的权限。根据交易的客观行为,销售人员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在行为人支付了对价之后,对药品进行处分。根据《刑法》理论中素材同一性原理要求,受骗者处分的财产要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具有同一性,而本案中侵犯的法益为债权,不是药品,因此,药店的销售人员的处分行为不是《刑法》所保护的对象,其并未参与到《刑法》的法律关系中。

虽然从表象看销售人员是受骗者,并且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似乎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经过认真分析可以发现,行为人非法转移占有社保卡基金的行为,侵犯了参保人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133****5313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