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老年医疗保险条款(B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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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老年医疗保险条款(B款)

C00013332512019081510091

(国泰产险)(备-医疗保险)【2020】(主)022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凡投保时年龄在46周岁(见释义)至80周岁(连续参加本保险的,续保时最高年龄可放宽至10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区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恶性肿瘤(见释义)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见释义)住院(见释义)医疗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和“一般医疗保险金”,

其中“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和“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为必选责任,“一般医疗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必选责任,也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同时投保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具体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为准,

并于保险合同载明。

(一)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发病(见释义)或确诊患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保险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经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专科医生(见释义)初次确诊(见释义)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含原位癌(见释义)),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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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治疗的,保险人对自确诊之日起的以下1、2类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经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见释义)的住院医疗费用(见释义),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因恶性肿瘤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恶性肿瘤住院天数超过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经过等待期后在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并延续至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后90日内(含第90日)的住院治疗,对此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仍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见释义)、放射疗法(见释义)、肿瘤免疫疗法(见释义)、肿瘤内分泌疗法(见释义)、肿瘤靶向疗法(见释义)的治疗费用。

保险人对于以上两类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本项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意外伤害住院天数超过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并延续至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后90日内(含第90日)的住院治疗,对此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仍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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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本项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确诊患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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