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保险学概论》教学资料包 课后习题答案 第二章.pdfVIP

西财《保险学概论》教学资料包 课后习题答案 第二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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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思考练习

一、术语解释

最大诚信——即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最大

化的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

响对方是否作出缔约及其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

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

任,还可以由此而受到的损失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重要事实——该事实指是否会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的判

断产生影响。

保险——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

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经济需要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默示保证——是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

保险合同中。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是

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

这种权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代位——代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

代位追偿——又称代位求偿或代位请求,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

标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之后,在其已赔偿的金

额限度内,有权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该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保险委付——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

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

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

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

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

比例赔偿——是指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摊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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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损失。

第一损失赔偿——又称顺序责任赔偿,是指各保险公司按出单时间顺序赔偿,先出单的

公司先在其保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在损失额超出前一家公司的保额时,在自

身保额限度内赔偿超出的部分。

限额赔偿——是指不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各保险人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单独应

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占各家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来分摊损失金额。

重置成本保险——即以被保险人重置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

险。重置成本保险也是保险补偿原则的一种例外。

二、思考题

1.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为什么要规定这一原则?

答: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

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作出缔约及其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

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

义务或责任,还可以由此而受到的损失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活动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存在的原因主要

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整个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手中,投保人对

保险标的的价值及风险状况最为了解,而保险人往往因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为了保证保险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就要求投保人一方将保险标的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的价值、风险程度等情况陈述的完整准确与否,将直接决定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保险

费率的确定,投保人的任何欺骗或隐瞒行为,必然会侵害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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