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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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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documentisforreferenceonly-rar21year.March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

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

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

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

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

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

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

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

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

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二条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

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

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

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

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

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

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

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

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

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

金。

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

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

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

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

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

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

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

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

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

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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