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安徽省中央财政育肥猪养殖保险(B款).docxVIP

太保财险安徽省中央财政育肥猪养殖保险(B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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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央财政育肥猪养殖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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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中央财政育肥猪养殖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养殖或负责管理育肥猪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育肥猪(以下简称“保险猪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投保的猪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

(二)投保时育肥猪体重7公斤(含)以上;

(三)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具有统

一身份识别标识;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猪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经典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伪狂犬病、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射线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等疾病、疫病;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一)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猪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每头育肥猪最高赔偿金额以每头育肥猪最高赔偿标准扣减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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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二)除第四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保险猪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疾病。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标的;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二)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病死育肥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在购入、调入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前的中转途中或出售、调出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后所发生的死亡或捕杀(含同群猪)。

(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

第八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猪只的每头保险金额为8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仔猪育肥型养殖场实行按批次投保,投保数量为每批次投保时存栏数;自繁自养型养殖场实行年度投保,投保数量为实际存栏能繁母猪每年繁殖20头成活仔猪计算。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按批次投保的,保险期间为140天;按年投保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内为保险育肥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育肥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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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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