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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态环境对中国行政机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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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态环境对中国行政机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摘要]从生态维度上关注行政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今全球发展的态势。实现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现代行政管理体系,前提是要建立起内外平衡的行政机制,实现行政机制与其环境之间协同发展的生态平衡。

[关键词]行政机制;行政环境;生态平衡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962(2006)19-0028-03

作为整个行政体系的一个子系统,行政机制的社会生态环境是一切影响其存在、运行、发展的各种情况、事物和条件的总和。最早把行政与其外部环境问题联系起来进行研究的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高斯,他认为“在生态学的理论范式与行政运行其中的由相关因素组成的系统环境,有很大学理上的相似性与可比性”。在一定生态环境中,行政机制就是为实现特定社会目标而设置的一系列行政结构、行政功能、行政运行程序及规则,通过彼此间相互依存、作用、制约而构成的一个社会有机系统。对于行政系统来说,“行政生态环境是与行政系统有关的各种条件之总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已经认识到,要使行政体制的改革达到内外的动态平衡,不仅要注重行政系统内部的变化,还要适应外部社会生态环境,这是研究行政机制与社会生态环境之间互动的基点。

当前我国行政机制面临着内外平衡都有待重建的历史性使命。因此,必须进行系统全面的行政改革与制度创新,使我国的行政机制与社会生态环境之间处于一种相适应的新的平衡状态。以此为基本出发点,通过行政行为的法制化、行政系统的科学化与行政体系结构的动态化为我国的行政机制改革建立一个有机整合的目标体系。

(一)以行政行为的法制化促进行政机制的内部平衡

从行政管理的生态性角度来看,依法行政已成为现代行政机制的显著特征。在政府行为规范化的诸多形式中,法制化无疑是最高形式,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因此,合理的行政机制的形成,要有法律的保障,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与改革成果也要有相关法律的保证和巩固。只有健全依法行政的激励机制,发挥法律的积极作用,才能形成一个依法行政的生态型体系。

1.改善行政法内部的生态性建构。

行政法的颁布和实施仅仅是依法行政的一个方面,注重法律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也只是其中的一个价值取向。依法行政的实行还需要行政系统为其提供一个运行的软环境,即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遵守。亚里士多德认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可以理解为法制的两个方面,即法和法的遵守,行政法也是如此。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的攻坚期,对行政系统内部主体核心部分的改革,打破行政改革中结构性、制度性的瓶颈行为已刻不容缓,这就要求行政系统更要注重行政归属主体的多样性和主体创造性的发挥,强化公民的权力主体意识。

在我国,行政立法的技术、手段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更何况法律自身也存在着一些弱点,它的保守性决定了它一经确立,就产生了一种自身资源的缓慢衰竭,构成了它本身的一种形态的消耗。这就要求行政法要随社会的进步而不断调整自身,注重其内部的生态性建构,使行政权力高效运行。这就要适应行政生态环境与行政机制内部运行规律的客观要求,对现行政府组织法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使行政机制功能,机构与编制的设置、划分能依法规范,改革成果也要有法律的支持与巩固。依据行政机制与社会生态环境的均衡发展要求,实现行政运行程序化、协调化、规范化,加快各种社会经济制度与社团组织法律法规的研究与制定工作,以调整行政系统在新生态环境下的行为模式,使行政机制逐步适应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核心的社会生态环境。

2.强化政府权能的法律监督。

在现行的改革实践中,各级政府的职能转变是否到位,政府权能系统控制机制是否完善、奏效成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权能改革的切入点。正如“帕金森定律”所表明的,“政府具有权力和规模上的自我扩张倾向,庞大的政府体系不仅会越出自身的行政职能边界,侵犯社会私人领域,而且会导致官僚主义和官员腐败等行政危害,这些都造成了行政低效。”(胡伟、王世雄:《构建面向现代化的政府权力——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理论研究》,《政治学研究》2002年第3期)对这种可能性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建立社会、市场对于政府合法化、制度化的多元制约机制。

一是要制约权力设定机制。在权力设定方面,应当通过政府职能转变,弱化某些易于扩张、可能发生滥用的行政权力,将其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以内加以制约,实现政府对社会的宏观调控,尽量减少对有关社会资源及职位、机制的控制,使行政权力由权力本位转向义务本位。二是强化权力运行机制,避免权力的

过分集中,使权力运用向合理、正当、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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