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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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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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博刘丽荣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智能机器人也逐渐走入我们的生活。其广泛运用于公、检、法系统的日常工作中,极大地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司法作风及办案效率。社会各界对人工智能是否具备法律人格的讨论日益热烈。本文基于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的合理性及其本身存在的弊端问题展开分析。若将人工智能赋予法律人格,会导致责任划分困难、阻碍人工智能的发展,从而抑制研发者的积极性,也会与当前法律理念相矛盾的弊端出现。各界人士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问题进行探讨,会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但仓促的赋予其法律人格,弊大于利。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弊端

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078-03

作者簡介:黄博(1998-),女,汉族,吉林长春人,长春财经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律;刘丽荣(1980-),女,汉族,吉林长春人,硕士研究生,长春财经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学。

1956年的特茅斯会议标志着人工智能学术概念的诞生,从此开辟了利用智能机器代替人类从事脑力劳动的新纪元。此后,显著减轻脑力劳动和实现生产过程智能化成为可能。人工智能不但在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产生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在法律层面也产生重要的影响。一、人工智能的概述

人工智能的概念从被提出至今,没有一个精准的定义。但学者普遍认为人工智能技术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发展人类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技术学科。①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维斯顿教授对人工智能的定义是:人工智能就是研究如何使计算机去做过去只有人才能做的智能的工作。若计算机去做以前人类去做的事,那么,人工智能人格问题也就此产生了。二、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

人工智能是否应被赋予法律人格,即未来人工智能是否可成为法律上的主体,我持有否定的态度。我认为这不但妨碍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而且受损害者则是机器人的拥有者,进而使人工智能科研家们丧失对其制造商品的积极性。但凡事都具有两面性,在人工智能是否应被赋予”法律人格”的问题上,也同样具有它对人类的有益之处。

(一)将人工智能赋予“法律人格”的合理性

1.方便于人类,促进法律职业的改革

人工智能在法律上的作用也不容忽视,近年“智能律师”的出现给法律咨询者提供极大的方便,咨询者可以用最短的时间获取更多的有用信息,而且与一个小时要几百元的人工律师相比,简直是即经济又方便。若是给人工智能赋予法律人格,即机器人可具有等同律师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与律师“平起平坐”,例如法学界中“法小淘”的产生,它是中国第一个应用于法律行业的机器人,咨询者可通过简单的手机语言对话方式将实际案例描绘出来,法小淘能可快速的得出法律相关损害事实,赔偿依据及事实,并且可在30万律师中分析出3位于此案例相关的开庭律师。这对人类未来的法律发展无疑起到促进的作用,人们可以廉价且快速的使用人工智能通行法律咨询。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智能机器人已逐渐被引入到法院、检察院,参与到司法人员的工作中,可谓将法律相关工作引入一个改革时代。比如检察院的检务智能语言系统,该系统具备较强的语言识别功能,可以将不同的声音甚至方言信息转化为较为精准的电子文本,而且随着系统的不断升级,文字转换的准确率也不断地提升。针对智能语言系统开发的智能询问系统、会议系统,都经过智能语言试点逐批引入检察机关,此语言系统的发明,不但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检察人员的书写、记录的工作量,在案件繁琐量大时,也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与此系统可以媲美的还有近年研发的案管机器人,它是现今检察院在整个司法办案活动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平台,其中有智能绩效考核、智能大数据应用等多个子系统多个应用平台。他不但能完成上述对海量的数据进行总结,还可以帮助案件处理人员提供准确的案件有关资料、案件相关人员,并对这些数据进行大数据采集,可以说便利了检察人员整个办案流程。案管智能系统除了对案件进行分析处理,还可对检察院各部门,甚至各检察官的工作进行监管,通过对各检察人员,部门录入相应的工作要求,例如办案数量、工作作风、司法技能等各工作指标,案管机器人会将工作人员、各部门日常工作情况记录下来,最后两者进行比较,通过生成业务报表的形式对每一位检察人员、检察部门生成各个的综合考核结果,从而形成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监督管理机制,从很大程度上提高检察官的司法作风和工作质量。可见,智能系统被引入检察院,参与进检察工作的作用不容忽视。随着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法律行业也随之进入大数据时代,那么将人工智能引入法院将成为大多数人关注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法院代表着国家的权威,是为公民赢得公平的圣地,但仍存在一些“同案不同罪”,也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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