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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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案例一;分析如下:

;案例二→;首先,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的诈骗方式包括:一是以虚假的单位或冒充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的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局部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是以其他方法骗取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2001年1月21日通过的《全国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是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本案贸易公司骗取资金后将其用于生产假冒红酒,应当认定具有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次,2001年1月21日通过的《全国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还指出,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明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标注,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分。最后,贸易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要与制衣厂签订定供货合同的事实,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此处将贷款诈骗行为按合同诈骗罪论处,不是因为贸易公司与虚构的制衣厂签定供货合同,而是因为其与银行签订了虚假的贷款合同,银行被骗取贷款。

综上所述,贸易公司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构成合同诈骗罪。;案例3;1、在购房之前,先与银行充分沟通,最好进行预审,对贷款的成数和放款的时间提前了解清楚,不要贸然的签约下定。

2、根据银行放款的时间,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要留足一定的充裕。

3、如果银行贷款“明确受阻”应及时撤件,并寻求向其他银行贷款的可能性。同时,积极和卖方协商延长付款时间,并书面确认。

4、银行拒绝下款又无力筹款时

,和卖方协商解除合同并支

付一定的赔偿金。;案例四;【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假设干问题解释(三)》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局部,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那么,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王甲给付张乙房屋市场现价60万元的1/8,即7.5万元。; ???21岁的张向阳于2004年考入许昌市区某高校。由于家庭贫困,张向阳无力支付学费,于2005年11月和2006年11月分别申请了共计9000元国家助学贷款,并签订了贷款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学校仅承担受理学生贷款、监督学生使用贷款及还贷的责任,并约定“学生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前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2007年7月,张向阳完成了所有课程并到达了毕业要求,也办理了助学贷款的债务确认手续,但学校却以张向阳没有还清助学贷款为由,拒绝将毕业证原件交给张向阳,只提供给他了毕业证复印件并隐去了证件编码。张向阳应聘时,多家单位均以其无毕业证原件为由拒绝招收。张向阳还因此错过了报考国家司法考试的时机。2007年8月21日,张向阳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助学贷款是张向阳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还清助学贷款不应该成为扣发毕业证的理由,助学贷款合同只能规定债权债务关系,学校不应以此为由不发毕业证。

;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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