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北京市商业性犬养殖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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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商业性犬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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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商业性犬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殖、管理犬的个人、组织、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犬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犬”):

(一)犬作为工作用犬,且具有符合工作要求的证明、证件;

(二)犬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管理制度健全,须在当地非蓄洪(行洪)区域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

(三)犬须具有专门的饲养犬舍,建筑物布局和设施配置符合动物饲养、防疫要求,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免疫,有免疫记录;

(四)犬均须具有在当地畜牧或防疫管理部门对应登记的唯一性耳号标识;

(五)投保犬只犬龄需在一周岁以上(含)十周岁以下(不含)。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犬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犬在保险单载明的饲养场所、行动区域或执行任务过程中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风灾、暴雨、雷击、地震、冰雹、冻害、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触电、溺水、野生动物侵害、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病毒性传染病、细菌性传染病、寄生虫性传染病和代谢性疾病。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条款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犬死亡的,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二)未按北京市强制免疫程序及时接种疫苗;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或发生疫情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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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向防疫部门报告;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不采取保护与施救措施造成的损失;

(三)摔跌、互斗、被盗、跑失、中毒、他人投毒及正常的淘汰、屠宰造成的损失;

(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疾病或因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犬死亡;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六条保险犬的每只保险金额参考投保时保险犬的饲养和训练成本确定,具体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只保险金额(元/只)×保险数量(只)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5%,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7日(含)内为保险犬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标的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第三条中列明的疾病导致死亡的及第四条中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满检疫合格的续保犬,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犬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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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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