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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日常生活照料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日常生活照料中卫生照料、饮食照料、饮水照料、喂药照料、排泄照料、日间活动照料、睡眠照料、安全防护、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的日常生活照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

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4新入院儿童照料准备

4.1对新入院的儿童,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确实无法送医疗机构的,应当先行隔离照料。

4.2应对新入院的儿童进行基本信息的建立和简单体检(测量体温等),注意有无尿布疹、压疮,面色、呼吸、皮肤有无异常。

4.3为儿童洗澡、修剪指(趾)甲、修剪头发,穿着适合的衣服、鞋,对有尿布疹、皮疹的儿童涂药治疗,对儿童进行皮肤类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4.4为6个月以上儿童准备每人专用的碗、杯、瓶、勺、巾、盆,贴上专用标志;为6个月以下儿童准备每人专用的巾、盆、碗、勺、瓶。注意奶瓶大小要合适,奶嘴、奶眼大小要合适,唇腭裂儿童应使用专用奶嘴。

4.5为儿童准备床位,换上干净、已消毒的床单、被、褥、枕头、被套、枕套,并缝制或标记专用标志。

4.6将儿童转入时间、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患病情况)等情况写入交接班记录,重点护理还应口头交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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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卫生照料

5.1晨间照料

5.1.1晨间照料时间应定在每天早间06:00-08:00。

5.1.2晨间照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应酌情关闭门窗,调整室内温湿度,注意适当遮挡;将所需用物准备齐全,放置合理位置,应观察儿童的皮肤和精神状况并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值班医护人员进行处理;

b)应定时叫醒自理儿童,督促其穿衣、叠被、整理床铺、如厕、洗手、洗脸、刷牙、梳头等;

c)应协助半自理儿童穿衣、叠被、整理床铺、如厕,为其准备洗漱用具、用水,协助其完成刷牙、洗脸、洗手、梳头;

d)应为不能自理的儿童更换尿不湿、洗脸、洗手、梳头、清洁口腔、擦洗背部、穿衣、叠被、整理床铺等;

e)应为有特殊身体功能障碍儿童准备辅具,协助其完成晨间照料;

f)整理居室、注意保暖、酌情开窗通风换气。5.2晚间照料

5.2.1晚间照料时间应在每日19:00-21:00。

5.2.2晚间照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应督促自理儿童完成睡前卫生清洁(包括刷牙、洗脸、洗脚、排便、清洗会阴、肛门等),督促其铺床、脱衣等;

b)应为半自理儿童准备洗漱用具、用水,协助其完成睡前卫生清洁(包括刷牙、洗脸、洗脚、排便、清洗会阴、肛门等)、铺床、脱衣等;

c)应为不能自理儿童完成睡前卫生清洁(包括漱口或进行口腔护理、洗脸、洗脚、排便、清洗会阴、肛门等)、铺床、更换衣裤等,可根据情况更换一次性纸尿裤或尿布;

d)应为特殊身体功能障碍儿童整理辅具;应检查儿童身体情况,特别对长期卧床的儿童,应协助翻身及检查皮肤受压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值班医护人员进行处理;

e)儿童睡眠时,应根据天气为儿童选择合适的盖被,应拉好床上的护栏,应为有癫痫史儿童的加装床挡,防止坠床;

f)室内通风换气后,应关好门窗,拉好窗帘,调节室内温度,保持微弱照明。5.3沐浴

5.3.1夏季应每日沐浴一次,冬季每周至少两次,需要时随时沐浴。

5.3.2新生儿、婴儿及不能自理儿童洗澡应采用盆浴(长期卧床不能自理的儿童必要时可采用床上擦浴方式),自理儿童和半自理儿童采用淋浴方式。

5.3.3沐浴前:

a)护理员应彻底清洁双手等;

b)应关闭门窗,防止对流风,适当遮挡,调节室温、水温,室温应控制在26℃~28℃,水温应控制在38℃~41℃;

c)准备好每人专用的清洁衣物、澡盆、毛巾、浴巾、防滑垫、洗发沐浴液、润肤膏等物品;

d)根据儿童的年龄、身体发育功能等,为儿童选择适当的洗澡辅助用具,如浴缸座椅、安全带等,也可以在康复师的建议下,为儿童安排合理的用具;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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