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药房管理制度 .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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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调配处方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或者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村卫生室(所)的从业人员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合格,方可从事村卫生室(所)的处方审核和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审核、调配处方人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条从药人员每年应参加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已取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执行。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仪器、设备以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培训、考核情况应当形成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条从药人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讲文明,讲礼貌,对工作一丝不苟,对技术精益求精。

第五条从药人员应熟悉与所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岗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从药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第七条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且每年应健康检查一次,并保存“健康体检表”备查;如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应及时调离岗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第八条从药人员必须自觉做好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讯息的反馈工作,在药品、医疗器械购进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假劣或质量可疑药品、医疗器械,应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药品医疗器械购进验收制度

第一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企业购进。

第二条医疗机构采购药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范围相适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药品应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相一致。

第三条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索取下列资料进行合法资格的查验,同时应按规定索取相关材料:

(一)供货企业合法证照复印件、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证明:

1.《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GMP或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2.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授权书复印件;

3.药品销售人员应提供高中(含)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销售人员应提供相关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

4.药品销售人员应提供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若无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应提供药学中专(含)以上学历证书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医药购销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药品销售人员应提供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以及企业出具的销售人员法律法规培训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

(二)进口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医疗器械的进口注册证复印件,有进口质量检验要求的,应当同时查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

(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上述(一):2、3、4涉及的资料同时还应索取原件进行核查;销售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身份证号码,并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复印件均应加盖供货企业红色印章,并留存备查。

第四条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与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购货合同应内容齐全,并明确质量条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医疗器械、整件药品应附产品合格证;药品、医疗器械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购进进口药品、医疗器械,供货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第五条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向供货企业索取由其开具的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含税务发票),并应留存备查。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购进的药品、医疗器械应逐批验收,核对药品检验报告书,并作好记录。

接受捐助、赠送药品和医疗器械,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需要药品和医疗器械,或者从药品零售企业直接购进急救需要药品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验收,并作记录。

第七条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等内容。

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等内容;有灭菌批号、有效期的,应当记录灭菌批号、有效期;医疗仪器、设备的验收记录还应当包括相关配置和技术性指标。

第八条验收记录和相关凭证应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药品医疗器械陈列储存制度

第一条药品医疗器械应按要求陈列储存:

(一)药品、医疗器械存放区应设立药房,选择干燥、通风、温湿度适宜、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隔离。

(二)药品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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