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_T 273-2024 住房租赁从业人员执业信息管理规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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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标准

DB4401/T273—2024

住房租赁从业人员执业信息管理规范

Practisinginformationmanagementspecificationsforresidential

leasingpractitioners

2024-07-22发布2024-08-22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4401/T273—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市住房政策研究中心、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炜云、熊义成、林冀东、曹万里、林文凯、肖灿春、高金华、徐兴进、钟国轩、孔凌瑶、徐再军、汪彦君。

1

DB4401/T273—2024

住房租赁从业人员执业信息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住房租赁从业人员执业信息档案、执业信息卡、职业技能培训、执业信息采集与分类、执业信息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住房租赁从业人员的执业信息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住房租赁企业residentialleasingcompany

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经营权的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

3.2

住房租赁从业人员residentialleasingpractitioner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或者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的自然人。

3.3

执业信息practisinginformationforpractitioner

住房租赁从业人员在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或提供住房租赁服务活动中形成、能够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其履职情况和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任职企业、岗位、从业年限、专业技能培训、评价情况等。

3.4

执业信息管理practitionerinformationmanagement

对住房租赁从业人员执业信息进行依法公示、共享、使用、更新、监督的过程。

4执业信息档案

4.1住房租赁行业相关社会组织可依据组织章程建立执业信息档案,但不得损害会员的合法权益。

4.2负责建立执业信息档案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从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4.3执业信息档案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住房租赁从业人员姓名、年龄、照片、任职企业、岗位、从业年限、专业技能培训、评价情况、信用情况等信息。

2

DB4401/T273—2024

4.4申请建立执业信息档案的住房租赁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就职于某一住房租赁企业。

4.5申请建立执业信息档案的人员应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执业信息卡

5.1住房租赁从业人员应佩戴执业信息卡上岗。

5.2住房租赁从业人员应依规使用执业信息卡,妥善保管执业信息卡,不应变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或故意损毁。

5.3执业信息卡的卡面内容应包含:住房租赁从业人员的姓名及照片、任职企业的名称及联系电话、执业信息卡卡号、服务投诉电话、含从业人员执业信息的二维码。

5.4住房租赁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换发/补发执业信息卡:

a)变更任职企业的;

b)执业信息卡损毁致无法使用的;

c)执业信息卡遗失的。

6职业技能培训

6.1住房租赁从业人员建立执业信息档案后,应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6.2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应包含:住房租赁法律法规及政策、住房租赁行业管理规范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住房租赁实务等内容。

6.3职业技能培训可分为线上培训及线下集中培训。

6.4住房租赁从业人员宜在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测评,测评结果宜同步更新至执业信息档案及执业信息卡。

6.5负责职业技能培训的住房租赁行业相关社会组织应制定住房租赁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规程,并规范职业技能的培训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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