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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篇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总则

1.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

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

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1.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

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

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

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

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

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

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

则(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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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

排放口(点、源)。

2.4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

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

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

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

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3.1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

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

和出水口等。

3.1.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

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2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3.2.1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

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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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

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3.2.3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也位置由

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3.2.4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

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3.3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3.3.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

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3.3.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

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3.3.3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识

整治。

3.4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

3.4.1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

均应进行整治。

3.4.2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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