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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会计信息的社会组织增加值核算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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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围绕民政部发布的《2012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社会组织增加值统计数据,国内学界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但仍未形成统一结论,争议的焦点在于统计核算程序和数据获取来源问题。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可行思路是将社会组织会计信息引入统计核算,实现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的有效融合。这就必须理顺社会组织会计报表项目、会计账户与收入法增加值四个构成要素(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和固定资产损耗)之间的勾稽关系,并依据营业现金流量计算理论合并计量营业盈余和固定资产折旧。为提升社会组织增加值核算的质量和效率,必须改革现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会计信息质量专项审核,修正市场与非市场生产的界定标准,重构志愿劳动价值理论等。本文在会计信息运用于社会组织增加值核算实践方面有一定的创新性,对简化社会组织增加值核算的数据来源,提高社会组织增加值核算质量和效率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会计信息;社会组织增加值;非营利组织
:F234.2;C33:A
:1000-176X(2021)09-0104-09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围绕民政部发布的《2012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社会组织增加值统计数据,国内学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学者们打破习惯性统计调查思维,积極寻求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特别是将系统性强、全面性好、数据质量高的会计信息更多地作为社会组织增加值核算的数据源。马庆钰和杨莹[1]、马庆钰等[2]与杨莹[3]以会计信息为基础分别计算北京市社会组织和中国第三部门法人社会组织的增加值,推动了中国社会组织增加值核算理论和方法的研究走向深入。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参考联合国等编制的《国民账户体系2008》(以下简称“SNA2008”),深入探索社会组织会计报表项目、账户与GDP核算收入法各要素之间的勾稽关系,以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增加值核算方法体系。
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依据GDP收入法核算理论与方法,系统研究社会组织增加值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的融合机理,为政府的统计部门对社会组织增加值核算的合理化、科学化和精准化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这将对真实估计中国社会组织的整体业态,推动社会组织经济核算研究走向深入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比较国内学者如徐家良和于爱国[4]、王名和董文琪[5]、王浦劬等[6]以及马庆钰等[2]对社会组织所作的定义,我们不难发现,除了外延上存在一定差异外,社会组织与国内外常说的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民间组织等概念在主要特征上共性大于个性,都是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故本文从非营利组织入手进行学术史梳理。
Salamon[7]考察了全球42个国家(未含中国)发现,非营利组织的经济贡献约占上述国家GDP的5%,但中国民政部公布的2012—2014年各年度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中国社会组织增加值占GDP比重始终稳定在0.096%—0.099%之间。徐永光[8]、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9]以及王冰洁[10]等均认为,民政部公布的数据不符合中国社会组织的客观发展逻辑,社会组织的经济规模严重失真,而何珊珊[11]对学界质疑并不完全认同,认为外界没有完全理解民政部统计制度,但没有得到学界和业界的回应。
毋庸置疑,中国职能部门已经按年公布社会组织发展的数量规模和人员规模等,
参见民政部发布的各年度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在社会组织数据统计管理上已有一定基础,但社会组织GDP的统计数据有残缺和空白,没有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得到应有的反映。高敏雪[12]认为,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由于关键技术路线和数据获取方法等相关研究滞后,导致非营利组织核算数据短期内难以形成。伏虎和马庆钰[13]还提出,由于现有研究属于静态测算,无法持续提供非营利组织的核算数据,需要常态化的核算体系定期提供连续数据,以监测、分析和评估非营利组织的经济活动情况。
纵观已有研究,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社会组织经济规模及核算体系和方法的研究仍比较薄弱,难以适应国家统计局编制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以下简称“CSNA2016”)有关扩展核算的要求,突出表现在会计核算与统计核算尚未实现无缝对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不承认社会组织增加值包含营业盈余和税金,或者承认社会组织也有“营业盈余”,但对会计上的“营业盈余”与“盈余”的定义没有作出严格区分。第二,没有将广泛存在于社会组织的志愿劳动价值依据会计理论纳入劳动者报酬。第三,依据会计的成本习性理论,SNA2008有关市场与非市场生产的界定标准[14]有待进一步修正等。
二、社会组织增加值核算收入方法
增加值是常住单位生产过程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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