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地”工作规范 第2部分: 出让与管理.docxVIP

“标准地”工作规范 第2部分: 出让与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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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地工作规范第2部分出让与管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标准地”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公开出让要求和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标准地”管理及实施的有关政府部门开展的标准地管理工作。2规

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4/TXXXX-XXXX“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术语

DB14/TXXXX-XXXX“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工作导则

DB14/TXXXX-XXXX“标准地”工作规范第1部分:评估与确认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弹性出让flexibletransfer

根据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趋势,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对“标准地”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出让的出让方式。

3.2数字地图digitalmap

依托“标准地”档案和管理系统,编制的能够反映“标准地”储备、出让数据及有关地块、拿地企业信息的可视化综合地图。

4公开出让要求

4.1基本原则

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公开出让。允许根据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趋势实施弹性出让。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对“标准地”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出让。

4.2双合同签订要求

自然资源部门应与竞得“标准地”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应与竞得“标准地”企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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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其他要求

签订出让合同十日内,“标准地”相关信息录入全省“标准地”管理系统,编制“标准地”数字地图。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标准地”,在办理公开出让时,应同步办理不动产登记,在交付土地时,同步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地证同交”。

4.4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要求

企业动工建设、达产见效需要办理的审核、监管事项纳入承诺制、实行全代办,实现拿地即开工。

a)应按照土地出让时间,并联开展“承诺制”和委托代办服务,缩短项目开工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时间。

b)应要求用地企业对标竞价取得土地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

c)应要求企业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公开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

4.5企业作出承诺

用地企业对标竞价取得土地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企业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公开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加快开工项目落地。

5“标准地”管理

5.1拿地开工

项目开工后,企业负责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按计划实施。各地应强化事中指导和监督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相关责任,如发现企业有违反承诺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5.2对标验收

县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的约定,按时对“标准地”的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不达标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5.3用地效率回访评价

每年初,省自然资源厅应对上年度全省“标准地”改革工作进行回访评价,综合研判改革实效。建立“标准地”动态管理数据库,对“标准地”实行建档管理、跟踪问效。

5.4监督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设计、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的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对“标准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

5.5信用惩戒

应建立“标准地”受让企业法人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对企业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法人,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3

5.6数字地图

省自然资源厅应会同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全省“标准地”储备和出让情况,依托“标准地”档案和管理系统,分别编制季度版和上年度《“标准地”数字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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