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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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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见解众说纷纭,至今学界未能形成基本的共识。不统一的认识,既不利于经济法理论建设的完善,也不利于经济法具体条款的颁布与实施。由此,明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确定经济法原则的内容显得尤为重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如何确立的,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必须明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与它的特性。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与确立标准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定义

法的原则源于对法规范内容的高度的、抽象的概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法本质和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是用来指导经济法规范,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指导经济法治全过程乃至指导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指导思想。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现行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中,不同的学者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的特点有不同的见解。李昌麒老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备三种属性:其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二,具有明确的准则性或者指导性;其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表明的是经济法的精神。史际春老师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对经济法整体规范具有指导和纲领作用。漆多俊老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必须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仅仅适用于经济法范围;再次,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同时,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最后,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笔者认为有下列几点是上述学者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特性认识共有的观点:

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规范性(高度的权威性)。经济法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的构成要素,应当具有法的特征,具有普遍约束意义与权威。其具体表现为:一方面,违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经济法的具体法律规范中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够明确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适用的参照,以此调整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

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高度概括性(涵盖性)。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对经济法的法律规则和价值观念的综合。因而它不仅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观念、价值,还要高度抽象与涵括经济法的具体规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本质属性和理念与价值的高度概括,因而它必须具有稳定性。即使是国家的经济形势和某些经济政策发生变化,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必须是固定不变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经济法的特性为三点:一是具有法律的规范性;二是具有高度概括性;三是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分析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特性之后,再来看看确定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符合哪些标准。

(三)确立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通过上述对经济法基本原则定义与特性的界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也就呼之欲出了。

符合特征性标准。确立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须符合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性,即具有法律的规范性、高度概括性和相对稳定性。第一,法律的规范性要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法律规范术语,而不能是随意的语言或者政策性的语言。第二,高度的概括性要求,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能是经济法的一般原则,不应当仅仅只能适用于经济法的某一个方面,而更应当能够适用于经济法律部门中的各个方面。第三,相对稳定性要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能是国家的经济政策或者方针战略。

独特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独有的,且仅仅适用于经济法,能够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相区别。因为经济法是一个与民法、刑法等同等地位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自己独有的调整对象与调整的社会关系。

现代性标准。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是传统部门法缺陷之不足的产物,是一个典型的现代法律部门,因此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也必须能够体现经济法现代性的特点。

价值引导性标准。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符合价值的引导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除了涵盖经济法所追求的理念,价值目标外,还应当具备价值的引导性。在经济生活瞬息万变、法律不断滞后于现实的今天,法官们与执法人员经常遇到法律条文中规定较为模糊甚至是没有明文规定的案件。如何恰当地处理这类案件,成为法官和执法人员的难题。由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引导性显得尤为重要。

二、现代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

(一)现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

随着我国改革不断深入,学者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也五彩纷呈。综合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大致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首先是漆多俊老师的“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性法律,它重在从社会总体角度维护和促进社会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

其次是史际春老师的“三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有三大基本原则:第一,平衡协调原则。第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通过“国家之手”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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