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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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制度(精选7篇)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

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

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

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

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

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

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

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

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

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

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

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

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

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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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营户应当时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即将撤

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

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

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

高指导价。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

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

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

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

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合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哺育和

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

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造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

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

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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