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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备案文件之八:产品说明书文稿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保利安(C)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提示:
1、本产品为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天安人寿保利安(C)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分红保险
保单性质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保险产品。
投资策略
分红保险投资是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根据资产负债匹配的投资原则,兼顾不同投资品种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通过对固定收益资产和权益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寻求组合资产的稳定增长。
分红保险投资将根据保险人所能承受的风险以及该保险的负债特征和产品特征,结合各投资品种的风险和收益特点,制定符合不同产品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
本产品的投资范围为具有充裕市场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银行存款;
2、银行间和交易所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以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
3、开放式基金;
4、封闭式基金;
5、法律法规或中国保监会允许分红保险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如下三个方面:
1、死差:分红产品实际身故、全残保险给付与产品定价假设的差异。
2、利差:公司实际投资运作的回报率与定价假设投资收益率的差异。
3、费差: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与产品定价时预计的公司运营费用的差异。在会计年度末,保险公司总精算师根据上述因素计算可用于红利分配的数额,由公司
董事会最终决定该年度用于红利分配的数额,以及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红利的比例(根据相关规定该比例不低于70%),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红利数额为该年度用于红利分配的数额与该比例的乘积。
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分配的红利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方式处理。
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
由于保单持有人每年获得的红利是不保证的,是随保险公司的经营变化而变化,因此保单持有人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保险公司业务经营和投资运作的部分风险。
天安人寿保利安(C)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六年。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本主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的已交费期数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身故或全残,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本主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的已交费期数
二、陆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除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给付陆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陆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本主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的已交费期数
三、水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除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给付水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水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本主险合同在被保险
人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的已交费期数
四、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除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本主险合同在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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