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卡委托催收业务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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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委托催收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用卡(含贷记卡、准贷记卡,下同)

委托催收业务,提高我行信用卡逾期贷款回收能力,防范和化解

信用卡不良贷款风险,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根据银监会《商业银

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我行信用卡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卡委托催收业务是指委托行在开展信用卡催

收业务过程中,将部分或全部催收工作委托给外部专业机构(以

下简称受托机构),通过合法手段对协议约定的信用卡逾期贷款

进行催收,并对其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报酬的行为。委

托行是指将部分或全部催收工作委托给受托机构的各级机构。委

托行可为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

第三条信用卡委托催收业务以“统一准入、属地管理,按

劳付酬、优胜劣汰”为基本原则。

(一)“统一准入、属地管理”是指按照委托行统一的标准、

条件实施受托机构的资格准入认定,在入围机构内根据催收业务

的需要,择优选择适应本行催收工作需要的受托机构开展催收业

务,并具体实施日常管理。

(二)“按劳付酬、优胜劣汰”是指委托行在对受托机构进

行考核时,根据考核结果向其支付相应报酬,对不能达到我行要

求的受托机构暂停或终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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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信用卡委托催收业务的银行各

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委托催收业务按委托账户不同阶段可分为委托电

话催收、委托上门催收和委托法务催收。持卡人名下多个账户存

有逾期的,可按最高逾期级别账户的委托催收方式对该持卡人名

下的所有逾期账户进行委托催收。同一账户在一次委托中仅可采

取一种委托催收方式。

第六条委托电话催收对象主要指M1、M2阶段的逾期账户。

受托机构在进行委托电话催收业务时,应以电话提醒还款为主要

催收方式,可以信函、短信等为辅助催收方式。

第七条委托上门催收对象主要指M3(含)以上阶段,经电

话催收仍未履约还款的逾期账户。受托机构在进行委托上门催收

业务时,应以上门催收为主要催收方式,可以电话、信函、短信

等为辅助催收方式。

第八条委托法务催收对象主要指M6以上阶段的逾期账

户。受托机构在进行委托法务催收业务时,应以公安立案和民事

诉讼为主要催收方式,可以上门、电话、信函、短信等为辅助催

收方式。M6(含)以下阶段需提前进入法务催收的账户,应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持卡人财产需及时进行保全的。

(二)持卡人本人或其家庭主要成员经济、人身状况发生重

大变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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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账户涉嫌欺诈的。

(四)其他适合提前开展委托法务催收的情形。

第九条委托法务催收机构应为律师事务所等具备法律专

业知识和相应执业资格的受托机构。委托法务催收的工作内容主

要有:

(一)拟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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