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简答题30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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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简答题

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不会考看看P20)

2、国际法主体要件(不会考看看P46)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3、承认的效果:

(1)承认为建交奠定基础。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和被承认国间正常

外交关系的开始,在一般情况下,承认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随之而

来的就是建立或保持外交关系。

(2)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得到承认国的尊

重。虽然新国家和新政府在国际上的权利并不取决于现存国家的承认,

但承认构成“禁止反言”,即承认的行为使承认国不得否认这些权利。

(3)对新政府作出法律承认就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承认的撤销。这

种撤销实际上是由于旧的政权组织作为政府已不存在,使过去对他的

承认失去意义因而失效的结果。

(4)承认具有追溯的效果。无论法律承认还是事实承认都有追溯

的效果。即承认国的法院将被承认的新国家或新政府的行为视为从其

成立之时起就具有法律效力。

4、自卫的四个要素P87

(1)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是国家的自然权利,即国家主权固有的权利;

(2)自卫的前提是国家受到他国的武力攻击;

(3)自卫权的行使是在受到武力攻击之后,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

办法之前,如果安全理事会已经采取必要行动,自卫权的行使不得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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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安全理事会的权责;

(4)会员国应将其采取自卫的办法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

5、引渡的原则P134很有可能考

(1)政治犯不引度

(2)本国公民不引渡,大多数国家基于维护本国的属人管辖权,

均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

(3)双重审查制,这个制度要求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在提出引渡

请求或决定予以协助时,都须首先经过司法当局对引渡罪行进行事实

的合法性审查,然后再由行政当局的职能部门审查,综合考虑国家主

权、条约义务和对等原则等因素后做出最后决定。如要完成引渡,司

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通过缺一不可,体现了两者的互相制约。

(4)相同原则,构成印度理由的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

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

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5)罪行特定原则,此原则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

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该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

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

6、领土的取得和变更方式P171很有可能考

(1)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的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它国家主权之

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先占

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先占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即占领和行政管理,

如设立居民点、悬挂国旗等。

(2)添附是指土地由于自然作用或人为作用发生增加而扩大原有

国家领土。添附的种类有自然和人为两种。

(3)时效是指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时间他

国并不对此提出抗议和反对,或曾有过抗议和反对,但已经停止这种

抗议和反对,从而使该国对他国的领土的战友不再受到干扰,占有现

状逐渐符合国际秩序的一种领土取得的行为,而不论最初的战友是否

国际法简答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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