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06_T 4-2024 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标准体系总体框架.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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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60CCSA00

1406

朔州市地方标准

DB1406/T4—2024

市场监管领域

信用监管标准体系总体框架

2024-08-20发布2024-11-20实施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1406/T4—2024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构建原则 1

5标准体系组成 2

6标准明细表 3

7标准统计表 4

8标准体系表编制说明 4

参考文献 6

II

DB1406/T4—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文件由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宇、刘云雁、高立新、贾一英、桑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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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领域

信用监管标准体系总体框架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标准体系的定义和术语、构建原则、标准体系组成、标准明细表、标准统计表、标准体系表编制说明等主要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标准化建设。

本文件适用于朔州市本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

本文件可供市场监管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实施信用监管标准化建设参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0000.1-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13016-2018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和要求GB/T22117-2018信用基本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20000.1-2014、GB/T13016-2018、GB/T22117-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标准体系

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GB/T13016-2018,定义2.4]

3.2标准子体系

信用监管标准体系中按监管职能、方法或履职事项等同一性质划分的标准集合。3.3信用监管

基于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实施的管理方式。[GB/T22117-2018,定义9.2]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信用法规和信用市场发展状况,对信用市场参与人行为、信用产品和信用关系运行进行监督、规范、控制和调节等系列活动。

4构建原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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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需求引领、目标明确

以经济社会发展对信用监管的需求为引领,结合国家、省、市级有关标准化建设要求,合理规划标准体系布局,力争覆盖全面、突出重点。

4.2统筹资源,有序推进

围绕信用监管工作的国家、省、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政策性文件资源以及相关标准现状,健全工作机制,分步骤、分层级推进标准体系建设。

4.3全面成套、科学适用

应遵循体系化规则,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全面成套。按照信用监管工作实际和业务需求构建,体现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的特点,具有实用价值。

4.4划分清楚、动态扩展

对经济社会未来发展进行科学研判,信用监管标准体系的总体架构能够适应新的需求和新的业态,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保持标准体系的开放性和可扩充性。

5标准体系组成

5.1标准体系总框架

5.1.1按照GB/T13016-2018、GB/T20000.1-2014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确立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标准体系总框架(见图1)。

5.1.2标准体系以标准化方针目标、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指导,归集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导则、行政指导(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指导)、双随机监管(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差异化监管(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应用)、柔性监管(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重点领域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信用救济(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管理)、行政行为规范(信用监管行政行为管理)等八个子体系且不限于此的可扩展的其他子体系构建标准体系总体架构。标准体系总框架

图1: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标准体系总框架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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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标准体系子体系

5.2.1市场监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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