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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交易中信息披漏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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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是证券市场得以存在并持续发展的前提与动力,因此必须给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尽可能多的保护。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证券法》既要有利于防范风险,又要有利于促进市场发展;既要有利于发挥证券市场各项功能,又要有利于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阶段,证券市场上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尤其是证券发行人等证券市场主体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不实陈述行为。对此,我国《证券法》中设置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责任的规定,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一大突破,文中将就条文本身及相关问题展开分析论述。?????????????????????????????
关键词:信息披露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法律责任最高院通知?
一、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按民法原理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及侵权的民事责任。同为民事责任,两者的不同之处有:
(1)责任产生的基础不同。侵权责任,是根据侵权损害的事实,依法律规定而产生。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的事实为根据,当事人原本就存在合同关系。前者为新生之债,后者为既存之债。
(2)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广泛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普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涉及损害内容不同。侵权责任即涉及财产损害也涉及非财产损害;违约责任只
涉及财产损害,不涉及非财产损害。
(4)承担责任人的范围不同。侵权责任承担者,不限于本人,也不限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人。违约责任则主要由违约人自己承担。可以在对信息披露行为分阶段的基础上分析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性质。
首先,在证券发行阶段,信息披露行为是证券发行人的一种契约行为,证券的募集和认购的过程就是一个合同的成立过程。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招股说明书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公开的招股说明书具有发行人向投资者作出招股要约的法律意义,它本质上是“向特定人或非特定人发出购买或者销售某种股票的书面的意思表示”。作出这种意思表示的发行人对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直接的法律责任,发行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属于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由于证券交易的特殊性,投资者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投资判断,发行人在信息上占有相当大的,甚至是绝对的优势,并且买卖双方无法面对面就违约责任作出详细约定,若让发行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投资者承担举证责任,这对投资者而言是极困难的,显然不利于投资者运用《证券法》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证券法》中通过规定民事责任的主体不仅限于契约的相对人(即发行人),还涉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承销商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较契约责任扩大了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实际上已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视为侵权责任,受侵权责任制度的调整,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在证券的交易阶段,信息披露行为表现出显著的非契约性。
在此阶段,买卖双方都不是发行人(上市公司回购证券除外),即是说,上市公司被排除在证券买卖合同之外。此时只能用于具有合同关系的证券发行以及要约收购的合同法救济在此得不到适用。为了有效全面地保护投资者,必须适用侵权法上的救济。具体地说,买卖证券的双方当事人都有权了解代表证券品质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将投资者的这种权利称为知情权,也就是投资者有权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保证投资者这种知情权实现的方式,就是由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全面、适时地披露其信息。如果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的义务,就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确定为侵权责任,有助于维护与强化证券市场的信用机制。我国信息披露的违规现象非常普遍,可以说几乎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切违法行为都与信息的不当使用有关,有必要强化上市公司,证券代理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信息披露法律责任意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推定我国《证券法》中所规定的责任主体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三、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前述的分析论证中已确认此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以此为前提它的责任构成要件如下:
(1)信息披露中有不实陈述行为存在。若对不实陈述主张侵权责任,需先应证明有不实陈述行为存在。不实陈述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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