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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办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思考

内容摘要: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内幕交易行为在市场中非常普遍,甚至可以说,我国的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已达到泛滥程度。但由于在内幕交易案件侦查中存在着内幕交易数额计算法律规定不清、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建议他人交易相关证券是否构成犯罪等法律适用难点以及交易操作人认定的困难,除了侦查人员需要在办案过程中理清思路,合理安排侦查进度、综合运用侦查措施、有效组合获取证据等,更需要加强证券部门与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情报交流。

关键词:内幕交易;经济侦查;情报交流

内幕交易犯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①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内幕交易行为在市场中非常普遍,几乎每次市场重大利好消息出台之前,都会有一部分人“春江水暖鸭先知”,携巨资涌入股市,市场普遍反映我国的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已达到泛滥程度。②

由于内幕交易主体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主,加上证券交易的电子化和信息化,使得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隐蔽,其外部表征不易显现,经济侦查部门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往往找不到明确的侦察方向,常常陷入无所适从的困境。笔者结合一起侦破的邓某内幕交易案,对当前侦办此类案件作一些粗浅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邓某内幕交易案主要案情

邓某自2003年4月起任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药业”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04年9月17日起,邓负责“某药业”的部分债权(其它应收款与控股股东江苏远东集团公司所持有的上海宝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置换项目。在该重大关联交易消息未正式公布之前(公告日为2004年11月13日,邓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邓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邓某的名义,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申银万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银城东路营业部、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祥德路营业部设立多个资金账户,以网上交易的方式,累计买入“某药业”流通股32万股,涉及金额100万余元人民币,累计卖出9万余股,涉及金额24万余元人民币。待消息公告后,邓某再将持有的“某药业”股票悉数抛出,借此获利近30万元人民币。此外,邓某受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杨某某之托,凭借其知晓内幕信息优势,以同样手法低吸高抛,获利22万余元人民币。

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侦查要点

(一内幕交易案件的总体侦查思路

①《新刑法条文释义》,刘家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755页。

②《中国证券市场违规要案点评》,任自力编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142页。

《犯罪研究》2007年第3期实践探索在办理该类案件时,侦查人员第一步应确搞清涉案人的主体身份是否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第二步应界定涉案信息是否是法定内幕信息;第三步对涉案人进行内幕交易时间段内相关证券交易进行核算,以明确涉案人的内幕交易数额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第四步与涉案人进行正面接触,搜集相关犯罪证据;最后对涉案人进行内幕交易的数额及盈利情况进行司法审计。

(二侦办具体工作要点

1、受理初查阶段

(1查明涉案人的主体身份是否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可通过调查涉案人在其所在单位的任职情况以确定其是否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以邓某内幕交易案为例,侦查人员通过调查确认邓某自2003年4月12日起任“某药业”的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确定其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2查明涉案信息是否内幕信息。可通过收集相关的信息公告,根据公告内容确定该信息是否法定的内幕信息。以邓某内幕交易案为例,侦查人员从“某药业”的公司网站下载了相关的公告信息,并将此信息与《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对照,明确了该信息属于法定内幕信息。

(3查明涉案人进行内幕交易的时间段。可通过收集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等证据材料,明确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及涉案人获取内幕信息的起始点,会同已收集的信息公告,界定涉案人进行内幕交易的时间段。以邓某内幕交易案为例,侦查人员调查后发现邓某于2004年9月17日,代表“某药业”与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关于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财务顾问协议》,从而确定邓某至少于此时起获知了“某药业”进行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从而初步明确了邓某涉嫌内幕交易的时间段为2004年9月17日至同年11月13日(相关信息公告日。

(4查明涉案人利用哪些账户进行内幕交易犯罪。可通过对举报内容中有关涉案账户的情况进行核实,以明确涉案人利用哪些账户进行内幕交易犯罪。以邓某内幕交易案为例,侦查人员对举报内容中涉及的“邓某某”、“陈某某”账户进行查询,查明两账户的代理人均为邓某之妻陈某,通过笔迹鉴定认定,“邓某某”、“陈某某”账户的开户资料及部分存取款凭证是邓某所写,从而确定该账户是邓某用以进行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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