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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的法技术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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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法分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技术构成上有差异。两法虽然都采用将他人的特定行为视为违法的法技术,但权利化、登记及权利转移均为传统知识产权法所特有,并且只有登记制度才能解决权利转移和独占许可中的问题,文章指出这种差异的意义是传统知识产权法为成果信息的开发投资提供了更为多元化的回收途径或渠道。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传统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法技术

???知识产权法在过去有多种分类方法,其中依其法技术的不同可将知识产权法分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种。前者为权利赋予型法,即借用物权构成的思考方式,赋予对保护对象以支配性权利;后者则为行为规制型法,即直接采用禁止特定行为(即法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构成。两种法制都起着保护成果信息1并促进人们进行成果信息开发、创新的作用。2

???1.传统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样,都排除或禁止他人对成果信息的非法利用行为。这个共通的、将他人的特定行为视为违法的法技术特点,表明整个知识产权对无形成果信息独占性支配的本质,在于权利人享有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相应成果信息的请求权。

???过去,人们常将专利权、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效力理解为一种权利人能积极实施和利用的专有权。3其实不然,知识产权的本质不在“行”,而在“禁”上。4《专利法》第11条以排他性的方式表述了专利权的内容,即专利权人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显然,法律上并未明确专利权人就必然享有其实施权。事实上,在专利领域存在着大量的改进专利(也称从属专利),它们是建立在他人专利(在先专利)基础之上的。这类专利的权利人未经在先权利人的同意或未经强制许可是不可实施自己的专利的。可见,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的实施必须以这种实施不与他人的在先专利权或其它在先权利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相抵触为前提,专利权只不过是一种能禁止他人非法实施的权利而已。同样,著作权也是一种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作品具有多种利用方式,在各利用行为上设置相应的独占支配权利,则构成《著作权法》第10条确定的各分支财产权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34条,第36条第二款、第39条第二款也规定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时,除须取得该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外,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据于这些规定,可以认为,原作品权利人对演绎作品能够主张一定的权利,换言之除演绎作品著作权外,原作品著作权的效力也及于演绎作品的利用。因此,演绎作品的作者虽对其作品享有依《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数项财产权利,但其利用方式只要侵犯了他人的作品(即原作品)权利,也不可为之。

???可见,知识产权这种支配权的核心是禁止权,即禁止他人对成果信息的非法利用的请求权。对权利人5而言,只要禁止无原权人的非法实施或使用就可保持或恢复原有的独占状态。因此,可以说传统知识产权在禁止他人特定利用行为这点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采取的特定行为禁止手法并无二样,两类型在制度设计上,均以(或应从)赋予禁止(非法利用)请求权为出发点。6

???然而,不同的知识产权对其相应信息的排他支配强度和性质是不相同的。除商业秘密仅是一种以保密性为条件的事实上的独占支配,并未严格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支配权外,属工业产权的专利权和商标权表现7为对相应信息的绝对的支配权。比如专利权具有遮断效(Sperrwirkung,可译为阻止效),即专利权人不但对自己的发明创造享有支配权,而且对他人独自开发出的同样的或实质相同的发明创造也享有支配权,他人取得权利的可能性因此受到阻止。专利权的这种效力表明专利权是绝对的独占权。而著作权却不具备遮断效,即著作权人只对自己创作的特定作品信息享有支配权,他人创作的作品信息即使客观上与之相同,只要不存在剽窃行为,他人同样取得著作权。可见,著作权只是相对的独占权。

???2.传统知识产权法虽有各种制度安排,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其独自的法技术特点在于:设定了明确的权利并备有登记制度,使对权利的转让、独占性许可处分变为可能,从而丰富和拓展了成果信息开发投资的回收渠道。

???权利化传统知识产权法采用权利化的法技术手段设置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权利群,知识产权权利化有利于确定权利客体的范围、内容和维护交易秩序。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标识赋予物权式的权利保护,它仅出于保护一定的事实状态。

???登记与权利转让传统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前者采用了类似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制度,即以行政审查合格后核准登记和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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