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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讲义(附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第一条)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
法。】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
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第三条)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
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
十一条)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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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
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
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
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新增
职责)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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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
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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