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考试-公基法理学精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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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特征

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普遍性,法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5.程序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二、法的规范作用

1

()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

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2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其违法程度进行判断和衡量。

3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

接的诱导影响。

4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

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5

()强制作用法律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

行为。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律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

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

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

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

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

民政府规章。

7.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四、法的实施

1.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又称为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

权力(权利)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2.法的执行

法的执行又称为执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

用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

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3.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又称为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

件的专门活动。

五、法律关系

1.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

2.特征

(1)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六、法律事实

1.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

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2.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

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彻底的人民性、系统的科学性、充分的开

放性。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

性。

坚持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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