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苏州市2022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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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苏州市2022版)--第1页

附件1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业主大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

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

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表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积极配合并支持居

(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一);

(二);

(三)。

如有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本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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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苏州市2022版)--第2页

本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

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

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五条本业主大会每年召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本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本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定以下内容:

(一)业主委员会履职、财务收支情况和物业管理实施的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拟订的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方案以及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

配方案;

(三)业主委员会制定的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五)。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业主联名书面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包括但不限于拟选(续)聘

物业服务企业、计划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需要

及时处理等;

(三)。

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交书面建议、联系方式和物业权属证

明。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不符合要求的,其提议无效。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本次会议的形式、时

间、地点、讨论事项或者业主的提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和书面通知

全体业主,并核实业主身份、拟定方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者选票。同时告知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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