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泊湖风景名胜区建筑设计导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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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泊湖风景名胜区建筑设计导引(暂行)

总则

1.为适应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发展,使建筑设计符合景区对于基地环境、风格形象、改造修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导引。

2.本设计导引适用于《镜泊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1-2020)所划定边界内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的建筑设计。(不包括界定范围内居民点的建筑设计)

3.景区内的建筑设计应结合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的性质、特点及发展趋势,采用适宜景区环境特征的设计模式,达到建筑造型协调、美观的同时,还应做到建筑与景区的自然环境和谐、统一。

4.景区内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镜泊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1-2020)的相关要求外,尚应符合相关建筑类型的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选址和总平面布置

5.景区内建筑的选址应符合景区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应选择靠近景区车行主干路、位置适当、交通方便、工程及水文地质较有利的地段。尚应符合国家及镜泊湖管委会关于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的相关规定。

6.景区内建筑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宜选择在山脊线两侧水平投影距离小于50米的范围内;不宜选择在山谷线两侧水平投影距离小于50米的范围内;不应选择在距镜泊湖常年水位线的水平投影距离小于50米的范围内。

7.基地用地红线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方向的用地红线不应小于15米。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绿化率不应小于40%。

8.基地主入口及车行入口严禁设置在迎湖面方位,宜邻近车行主干路直接设置;入口、围墙应采用通透式的处理手法,并结合绿化进行布置;迎湖面方位则应采用乔木类植物加强竖向绿化。

9.基地内采用硬质铺装的集中场地的面积不应大于200㎡;机动车停车场的地面宜采用植草砖形式;基地的场地设计应结合原始地形和植被特征,做到与周边自然环境的协调。

建筑风格

10.乡土民居风格——应作为景区建筑风格的主基调,也是景区应大力提倡的一种建筑风格。其屋面为简单的双坡顶或其组合形式,体量规整、变化较少,立面处理和门窗形式简洁、统一,外装饰材料以瓦、石材、木材、清水砖、涂料等为主。此风格的建筑能较好的融入自然环境,同时也易于进行立面改造和翻新处理。

11.简欧风格——可作为景区建筑风格的补充。其屋面以双坡顶、四坡顶或其组合形式为主要造型手法,不应采用带有传统欧式倾向的屋面造型,如:穹顶、船底顶、帐篷顶、圆锥顶等。立面处理应以简洁的欧式线脚进行分割,且尺度不宜过大。门窗形式应以矩形和拱形为主。外装饰材料应以瓦、石材、涂料等为主。此风格的建筑应控制

23.邻湖区域内的建筑其层数严禁超过2层,单层建筑的高度不应大于4米,2层建筑的高度不应大于7.5米。位于山体坡面上错层或退台式布局的建筑其层数不应超过4层,平均层高不宜大于3.3米。

建筑体量

24.非邻湖区域内建筑的高宽比宜控制在1:2-1:4之间,建筑长度不宜超过40米。

25.邻湖区域内建筑的高宽比宜控制在1:2.5-1:4.5之间,立面长度不宜超过35米。位于山体坡面上错层或退台式建筑的高宽比可稍微放宽要求。

建筑门窗及入口

26.建筑立面开窗的高宽比例宜控制在1:0.5-1:1.5之间;立面窗口高度不宜大于1.8米,立面窗口长度不宜大于2.7米。立面窗口形式应以矩形窗为主,可适当搭配圆形窗、拱形窗等;不宜使用条形窗、异形窗和飘窗;同一立面上的老虎窗数量不宜超过3个。

27.建筑门斗和雨棚造型宜与屋顶形式统一、协调,其高度不宜超过3.6米。建筑外门高度不宜超过2.4米,连续宽度不宜超过3米。建筑主入口处的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0.6米,以避免出现尺度过大的室外台阶。

建筑节能

28.景区内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黑龙江省实施细则》(DB23/1269-2008)。

29.景区内的现有建筑应参照27条的要求,如不符合应进行墙体和屋面的节能改造。

30.景区内不应在建筑屋面上设置任何形式的太阳能热水器。但可布置表面积不大于屋面面积1/3的太阳能电池板。

历史建筑保护

31.对景区内具有历史性、文化性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采取“修旧如旧”的恢复性修缮原则进行改造或翻新处理。

32.对景区内具有能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特征的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可采用工业景观的设计理念进行改造。

本导引用词说明

33.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引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a.表示很严格,为禁止性条款,非这样作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b.表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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