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管道本质安全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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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道本质安全调研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工作要求,抓深抓实调查研究工作,先后到上海、XX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市发改委、市经济信息委就开展调研,并组织专家多次专题研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管道基本情况

油气管道均为承压管道,主要分为长输管道和城镇燃气公用管道。

我市共有长输管道129条,长度约5730公里,其中成品油管道5条,天然气管道124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规定,由能源主管部门主管管道保护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管道规划与建设、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我市现有191家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城镇燃气公用管道18128公里。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我市的具体情况,由经信委负责燃气管理工作。主要管理职责为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

XX油气管道基本特点

我市公用管道数量大,定期检验难度大。我市城镇燃气供应一般采用楼幢前调压方式,决定了我市城镇燃气管道不仅数量大、管网复杂,而且压力高,而上海等城市采用区域调压方式,大量庭院管网管道均不属于特种设备。所以我市公用管道多达18128Km,而上海仅有5000Km。加之我市燃气经营单位多而小,燃气经营企业公用管道本质安全主体责任落难,上海有32家天然气经营企业,我市有191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个别企业仅对一个乡镇供气。

(三)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规定,由能源主管部门主管管道保护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管道规划与建设、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我市的具体情况,由经信委负责全市天然气城市门站以内管道安全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法》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把油气管道纳入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燃气管道的安全技术规范,对管道生产企业进行行政许可管理,对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实施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督促管道使用企业接受检验机构对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

二、存在的安全隐患

我局大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对油气管道制造、安装单位进行了行政许可,开展了油气管道未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的重点执法,在消除安全隐患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我油气道道在本质安全方面仍然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老旧管道多,安全隐患突出。有的油气管道建设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运行时间已经超过四十年,且多分布于城镇人口密集区。此类管道因运行时间长可能存在大量防腐层破损及管体腐蚀等隐患,加之缺陷修复难度大、影响大、牵涉范围广等因素,导致长期带病运行。

二是油气管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和使用定期检验率低。多数企业油气管道未按法律要求开展法定检验,包括新安装工程管道的监督检验,在用管道的定期检验。长输管道的使用企业主要集中在中石油、中石化等大型央企,企业内部有整套较完善的管道管理体系,建立了管道基础数据台帐及管道自检制度,投入一定资金添置了检测仪器,开展了部分日常监测、巡检、测漏、防腐层检测等工作,也按内部规定进行了安装和在用管道的自检,但是大部分管道并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进行使用过程的定期检验,个别管道也未开展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城镇燃气管道的使用企业主要是XX市燃气集团等191家国营、民营、合资公司。从20XX年我局按《XX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开展压力管道安全监管工作以来,安装监检率有所提高(约为50%),但定期检验率仍然很低(约为10%)。20XX年至今,市特检院共安装监检油气管道2600公里、定期检验油气管道3200公里。

油气管道法定检验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法律出台晚。在2014年1月1日《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以前,油气管道检验没有法律法规支撑。二是执法难度大。油气管道行业主管部门是能源局、经信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涉及民生,我局执法时无法对未经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油气管道实施查封等措施。三是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定价中未将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费用纳入其中,加之使用企业守法意识不强,仍冒险将未经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油气管道带病投入使用。四是检验实施难。管网资料不全或失真,检验环境条件复杂、各类干扰严重,城区开挖难等都增加了检验的难度。五是隐患整改难且间接费用大。检验发现问题需要修复破损严重的防腐层、修复本体缺陷等,但管道开挖、修复由于市政管理方面的规定,在城区开挖难度大、费用高,乡镇开挖涉及到赔偿等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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