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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利益的独立性及其社会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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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社会利益本位”是社会法的基石,社会利益的独立是社会法产生的根本原因,然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理论界仍存由争议。本文对社会利益的独立性进行了讨论,指出了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的本质区别。并以此为基础阐述了社会法对于社会利益的保护机制。

???关键字:利益?社会利益?社会法?

TheIndependenceOfTheSocialBenefitAndItsProtectionInTheSocialLaw

???Abstract:SocialbenefitisthefoundationstoneoftheSocialLaw.TheindependenceofthesocialbenefitisthemostimportantreasonfortheappearanceoftheSocialLaw,however,therearestilldisputesamongthescholars.Inthearticle,theauthorfirstelaboratestheindependenceofthesocialbenefit,thenpointsouttheessentialdifferenceamongthenationbenefit,individualbenefitandsocialbenefit.ThelastpartisthesocialbenefitprotectionmodeoftheSocialLaw.

???Keywords:benefit??socialbenefit??SocialLaw

???一、社会利益理论概述

???(一)利益及社会利益。

???所谓利益,就是“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们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的东西。”[1]从本质属性上将,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转化形式,它表现了社会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转化形式,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2]可以说,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出发点和衡量标准,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工具,必须为这个出发点服务。法律的任务就在于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或者说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3]

???从本质上看,任何法律都是调整个人、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规则体系,庞德把利益分为三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而社会利益“即以文明社会中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使每个人的自由都能获得保障的主张或要求。”[4]即社会利益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社会利益具有下列特征:

???1、社会利益具有整体性。社会利益的主体是公众即公共社会,而不是某个具体的人。这一主体是由无数个体、无数群体组成的。每个个人和群体都是其中的一分子但又不同于个别的个体和群体。

???2、社会利益具有普遍性。就社会利益的内容而言,它基本上涉及了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德两方面,范围广泛、内涵丰富,因而形成了自己独立的利益体系。同时,享受社会利益的主体可以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甚至未来的下一代人,这也是社会利益普遍性的重要体现。

???3、社会利益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社会利益在不同的领域及不同的社会关系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并且可以由不同的主体来代表,他在形式上可能表现为公民个人、法人、利益阶层或国家。但仅为代表,而不能代替或取消社会利益。

???(二)关于社会利益的独立性。

???前面已经对社会利益的基本理论作了简单的介绍,而要论证社会利益的独立性,笔者认为需要求证两个问题,即社会的独立性和社会利益的客观存在性。

???1、关于社会利益的承载主体--社会。

???王光伟先生说:人们一谈到利益,总是意味着那是隶属于一定主体的利益。那么社会利益的承载主体是谁呢,从字面上看,社会利益的主体应该是社会,但是应当对社会做怎样的界定呢。自孔德开创社会学以来对社会的认识一直就有两大传统:唯实论和唯名论。对于唯名论与唯实论的争论实质上是有关社会利益主体的争论。唯实论认为社会是一个抽象于具体个人而存在的客观实体,它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而唯名论则认为社会只是一种假象,它不过是由于具体的人的相互联系而成的,不能“只见社会不见人”,因此更应该注重个人的研究。前者的社会利益是独立于个人的利益,后者的社会利益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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