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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票据市场的影响研究
【摘要】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国务院“营改增”工作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我国在金融业内征收增值税并无太多经验可借鉴,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产品之一,票据业务的增值税政策一直是2016年“营改增”以来的热点之一,特别是在实施营改增后,一系列财税新规频出,对票据业务影响深远。本课题从总结一系列票据业务“营改增”税收政策演变出发,通过分析、评估票据业务实施增值税两年多以来的总体情况、主要变化、存在的困难、遇到的问题,探索票据业务税收政策变化对票据市场产生的积极意义和不利影响,以期推动票据业务税收政策进一步改进、完善,实现票据业务经营效果的有效提升,从而对票据市场的长期发展形成利好,为票据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关键词】营改增政策影响应对
一、票据相关“营改增”税收政策
(一)征税范围
1.2016年“营改增”政策。《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五项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其中,贷款是指将资金贷给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
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项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根据以上规定,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后续出台政策明确属于免税范围)、票据贴现业务均纳入贷款业务范围,取得的利息收入均缴纳增值税。
2.2017年财税58号文。2017年7月《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7〕58号,以下简称财税58号文)第五条:“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相较于2016年“营改增”时的票据业务税收政策,主要明确了两点变化:一是票据业务税负由贴现利息收入收讫时一次性确认计缴,改为按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计缴;二是金融机构之间开展转贴现业务也按照持有期间缴税。
(二)税率
《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票据贴现业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三)免税范围
《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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