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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监护制度
(讲义+笔记)
民法-监护制度(讲义)
一、监护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
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法定监护范围
(一)未成年子女。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当然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
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
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协议确定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
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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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
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
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三、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
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四、公职监护人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
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五、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
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
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
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六、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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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口诀:小孩大了,疯子好了,爸妈疯了,一方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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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监护制度(笔记)
【注意】本节课分为六大版块,包括监护概念、法定监护范围(重点)、意
定监护、公职监护、撤销监护人资格(重点)、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次重点是
意定监护。
一、监护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
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解析】
1.监护概念: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比如甲
和乙是夫妻,生下小甲,5岁的小甲是被监护人,需要被监督和保护,甲和乙是
监护人。
2.被监护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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