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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新媒体政策与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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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等新技术推动了视听新媒体行业的高速发展,新应用和新业务不断涌现,表现出与传统媒体业务迥然有别的特点。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推进视听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近两年来,有关行政部门针对行业发展新情况,完善政策法规,加强监管,促进发展创新管理,视听新媒体政策与管理体系初步形成。
一政策法规逐步完善
2011年以来,国家不断完善三网融合相关政策,稳步推动三网融合进程,促进了视听新媒体发展。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视听新媒体管理政策,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解释和细化。新出台的政策主要涵盖两个方面:一是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视听新媒体业务运营和管理要求,如IPTV、互联网电视的管理等;二是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和播出政策,如新闻类视听节目的管理,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自制视听节目的管理等。
三网融合方面,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35号)等政策精神,在2010年6月确定的第一批三网融合12个试点地区(城市)基础上,2011年12月31日,国务院新增了42个试点地区(城市),试点范围扩大到54个地区(城市)。
IPTV方面,依据中央关于三网融合试点政策精神,以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等法规,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2〕43号)和《关于三网融合第二阶段IPTV监管平台建设要求的通知》(广发〔2012〕44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建设全国统一的IPTV集成播控以及监管平台体系,实行中央与省集成播控平台分级运营模式,建立健全IPTV安全播出、安全传输保障和监管体系。
互联网电视方面,根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等法规,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广办发网字〔2011〕181号),制定了《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机构服务标准》和《互联网电视认证标识使用规范》等实施细则。政策要点有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必须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来建设;二是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只能连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机构设立的合法内容服务平台;三是电视等终端厂家只能与合法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开展合作,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序列号进行终端产品生产。
网络广播电视台方面,2013年元月,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主流媒体发展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意见》(广发〔2013〕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主流媒体要将网络广播电视台提升到与电台电视台同等重要的地位,给予网络广播电视台建设和运营充分保障;要利用传统电台电视台在品牌、节目资源、广告经营和新闻编播等方面的优势和网络广播电视台在技术、业务形态、传播方式等方面的优势,推动台网资源互动和深层融合,打造具有广电特色的网络视听新媒体;要整合传统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媒体资源,实现各种新业务的集中开发和集中运营,做大做强网络广播电视台。
网络视听节目方面,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先后制定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网发字〔2011〕3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
《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是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规定》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有关规定的重申,强调从事新闻类网络视听节目的自采、自制业务,应该持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目录(试行)》规定的“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许可证;从事新闻节目的转载业务,应该持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目录(试行)》规定的“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中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业务许可证;整频道转播含有新闻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频道,应该持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目录(试行)》规定的“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中第一项“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业务许可证。
2012年7月,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近年来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创新的重要成果,对规范和促进专用于网络播出的原创视听节目建设与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通知》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在视听节目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通知》第一条就提出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互联网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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