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消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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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七)

第七章消防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7.1.1条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

第二节消防站

第7.2.1条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工厂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

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7.2.2条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

过5min。

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第7.2.3条消防站的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二、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三、宜远离噪声场所;

四、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7.2.4条消防站车辆的配置数量,应根据灭火系统设置情况满足扑救最大火灾的要求。

第7.2.5条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配备,应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且应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大型石

油化工企业尚宜配备高喷车和通讯指挥车。

第7.2.6条消防站必须设置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和通讯系统,其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电话报警系统的受警电话应为录音电话;

二、当设有自动报警、手动报警按钮系统时,宜设置报警信号显示盘;

三、当企业设有电视安全监视系统时,消防站宜设置显示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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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企业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反馈信号在消防站宜有显示。

第7.2.7条消防站内储存泡沫液量较多时,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一级消防站尚宜设置泡沫液罐拖车

或运输车,且车上应配备向消防车输送泡沫液的设施。

第7.2.8条消防总站应由车库、通讯室、办公室、值勤宿舍、药剂库、器材库、蓄电池室、干燥室(寒冷或多雨地区)、培

训学习室及训练场、训练塔,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等组成。消防分站的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7.2.9条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车库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2℃。一、二级消防站的车库宜设机械排风设施。

第7.2.10条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通讯室、车库、值勤宿

舍以及通往车库走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

第7.2.11条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5m。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应有不小于2%的

坡度坡向道路。

第三节消防给水系统

(Ⅰ)消防水源

第7.3.1条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

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第7.3.2条石油化工企业宜建消防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

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二、水池的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可不分隔,大于1000m3时,应分隔成两个,并设带阀门的连通管;

三、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四、当消防水池与全厂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五、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Ⅱ)消防用水量

第7.3.3条厂区和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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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条厂区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7.3.4确定。

第7.3.5条联合企业内的各分厂、罐区、居住区等,如有各自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进行计算。

第7.3.6条一次灭火的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水量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当确定有困难

时,可按表7.3.6选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三、辅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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