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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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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中医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机构
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远程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
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所称远程医疗服务是指我院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
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
为本院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开展异地交互式的指导检查、
协助诊断、指导治疗等医疗会诊活动。
我院运用信息化技术,向院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
远程医疗服务。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放射、
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
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
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所称远程医疗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远程医疗服务
工作,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各类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远
程医疗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
信息化技术营运管理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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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医疗服务。
第六条远程医疗服务应当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
益,保护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病案质量定期检查、评估
与反馈制度。医教科负责远程会诊病案的质量管理,远程医疗服务中
心负责远程会诊病案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我院与其他医院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
疗合作协议。协议容应当包括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容、远程医
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第九条为患者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我院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远程
医疗服务费用等事宜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须征得
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第十条各级各类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必须按本规开展远程医疗业
务活动。
第二章普定县中医医院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条件要求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
要求,向省远程医疗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专业技术能力评估验收申请,
经省远程医疗管理服务中心评估验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后,方
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制订本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
规章制度、信息措施、奖惩制度、考核激励机制等制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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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建立本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专家
资源库。
第二节远程医疗中心配置要求
第十四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应当独立设置远程医疗中心,明确
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远程医疗中心设在门诊大楼1楼。
第十六条远程医疗中心根据功能定位,分为省级远程医疗中心、
市(州)县级远程医疗中心、基层(乡镇)远程医疗中心。
第十七条远程医疗中心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专业部门和重要
场所。各级远程医疗中心应当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配备与开展远
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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