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既判事实的预决力.docxVIP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

?

论刑事既判事实的预决力

?

?

[摘要]既判事实是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基于刑事判决较高的证明标准,其既判事实预决力有特殊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程度。我国证据立法的相关规定非常薄弱,应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予以完善,同时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关键词]刑事既判事实;预决力;刑事立法;配套制度

Abstract:Thedefinitivefactreferstothefactaffirmedbytheeffectivejudgmentmadebythecourt.Theprepotencyofcriminaldefinitivefacthasaspecialscopeandextent,basedonthehigherstandardofproof.Therelevantcriminalinstitutioninourcountryisveryweak.Therefore,itisindispensabletomakeitperfectbyintroducingtheinstitutionofothercountriesandestablishtheaccessoryinstitution.

Keywords:criminaldefinitivefact;prepotency;criminallegislation;accessoryinstitution

一、概念辨析和理论基础

既判事实,也称既决事实、预决事实,指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既判事实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判决主文中的事实,二是判决理由中的事实。预决力是既判事实的效力,具体指前案判决认定的事实对后案待证事实的证明力,即如果前案确定的事实与某一当前的诉讼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联,则当然为有效证据,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学者将其称为一种免证效力[1]。

既判事实的预决效力来源于生效裁判的效力。与既判事实的预决力直接相关的是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预决事实的)理论基础和依据来源于民事诉讼中的既判力理论”[2]。既判力为生效裁判的实体确定力,一方面,判决所确定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成为当事人、控辩双方和法院必须遵从的内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和法院不得提出相异的主张或作出矛盾判决,这是既判力的积极效果;另一方面,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为限制当事人或控辩双方滥用诉讼制度,禁止当事人或控辩双方和法院再行起诉和重复审判,这是既判力的消极效果,即一事不再理原则[3]。因此,既判事实的预决力是既判力积极作用的表现,是既判力的必然延伸。

赋予既判事实以预决力是出于多种价值因素的考虑:(1)效率价值的要求,诉讼价值多元化的趋势已取代片面追求公正的氛围,赋予既判事实以预决力是在公正基础上追求效率价值的好方法;(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不仅在诉讼案件中适用,认定事实也应如此;(3)法制统一和司法权威,避免裁判中的矛盾和冲突;(4)诉讼经济,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节省诉讼资源等等。

对于既判事实的预决力,大多数学者已达成共识,只有少数学者持否定的观点,其理由有:(1)每一个案件都是在相对的司法环境下审理的,都有其相应的特殊性,每个人对同一案件事实的结果认识不一样,在案件中被某一法官认定的事实强制其他法官认同,违反了认识规律;(2)每一个案件确认的事实在另一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证明程度要求不同,若预决事实在其他案件中是次要事实或一般事实,通过相对简单的方法即可得出结果,但在本案中是重要事实,须采用严格的证明方法证明,那么前案所确定的事实在本案中是不是预决事实就值得怀疑;(3)案件的性质不同,证明标准不同,得出的结果对其他的案件不可同日而语[4]。“否定说”的观点揭示了预决力理论的复杂性,其不是简单的“有无”,还包括“程度”、“范围”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并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自由心证等证据法的主要命题密切相关。“否定说”虽然陷入了不可知论的哲学谬误,却提醒我们应当具体深入地研究既判事实的预决力理论。研究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

我国证据法理论对证明标准的要求经历了客观真实说到法律真实说的嬗变。客观真实说要求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客观真实完全吻合,既判事实的真实性不容置疑,对于其后发生的关联案件具有绝对的证据效力。基于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和证明标准理论,当代诉讼法学者普遍认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难于达到客观真实状态,与客观真实不完全一致甚至相反是诉讼中的常态。因此法律真实说应运而生。法律真实的哲学基础在于认识论的辩证法,其正当

文档评论(0)

180****0576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