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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攻坚-民法3
(讲义+笔记)
理论攻坚-民法3(讲义)
第六节债权
一、债权概述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
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发生的依据主要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二、合同之债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被称为契约,它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
律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相对性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的定义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借款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4.借款合同的利息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
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
期间计算利息。
(3)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三、侵权行为之债
(一)概念
1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二)减轻和免除责任事由
受害人过错、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自甘风险、自助行为属于侵权责任
免除和减轻的事由。
(三)特殊侵权责任
1.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
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
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
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
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
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
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
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高空抛物损害责任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
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述规定
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的侵权责任。发生上述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
人。
四、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
理和服务的行为。
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
务而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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