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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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第1页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

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意义:辩论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论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

护当事人的辩论权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准则。当事人双方就有争议

的问题,相互进行辩驳,通过辩论解释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通过辩论核实的事实才能作

为判决的依据。(个人简化:辩护原则的意义在于(1)维护当事人的权利;(2)为法院审

理案件提供依据)

内容:(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

书面形式进行表达。

变化:最先我国的辩论原则是非约束性的,但在1998年民诉法关于质证的规定使得

辩论原则具有了约束性仅在法律规定上。

但总的来言我国的辩论原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调整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基本关

系,其不足之处在于它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

律后果,这样,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诉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平等充

分地行使辩论权,但这就使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论权的规定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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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辩论原则的一般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

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约束。

其与刑诉中辩护原则的关系:两者关系主要体现在区别上: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权与

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一以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被告人刑事追诉权,

被告人处于被控诉和受审判的地位,只能就自己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而辩论原

则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对立的基础上,双方可以相互反驳、争辩,被

告还有权对原告进行反诉。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

利。所谓处分就是自由支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权利对象是多种多样的但无非两大类:

一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对实体权利处分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的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2)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及将诉讼请求不分或者全部撤回,代之以

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

(3)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

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单程或了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为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

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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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诉讼权

诉讼权利虽然属于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但往往与实体权利有关,当时人队实体权利的处

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实现的。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纠纷发生后当时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不告不理)

(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中介已经进行的诉讼,

也就是放弃请求法院审判的诉讼权利。被告可以提出反诉来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借以对

抗原告的诉讼请求。

(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者不提起上诉;对于

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认为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再审,但是否再审有人民

法院决定;对生效判决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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