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操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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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操作规范--第1页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

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

收。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放

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

设备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

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

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

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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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凭专业

技术职称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确认);

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的,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也可认可:(1)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

合发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接受了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岗位培训,取得放射肿瘤医师上

岗资质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的医师;(2)2000年以前

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且从事肿瘤放射治疗工作

7年以上(老人老办法)。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凭医师执业证书确认);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

学物理人员(凭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确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也可以认可:(1)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放射治疗工作两年以上

的物理专业人员;(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的非物理专业人员,接受了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岗

位培训,取得相应物理师上岗资质的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凭上岗证或专业技术职称证确

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认可:(1)获得放射(或放射医

学技术)技师资格;(2)接受了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岗位培训,

取得相应技师上岗资质的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凭核医学

专业技术职称证确认和医师执业证书确认);

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符合下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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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操作规范--第3页

件之一者,也可以认可:(1)2000年以前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并且从事核医学工作7年以上(老人老办法);(2)

取得相应核医学医师上岗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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