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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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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和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

定》、《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

部门日常管理工作。

2、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

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

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

育和培训。

4、医院根据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

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6、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

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质量

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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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

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

处理。

8、药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麻醉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柜加锁,责任明确,交接班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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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麻药品五项基本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药房上墙)

1.建立由分管药事管理的院领导负责,院办、医务、药剂、

护理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药剂

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及网报。

2.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医院年度目标责任

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

患。

3.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

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等制

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4.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麻醉药品、精神

药品的处方管理工作。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6.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的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库

房上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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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卫生局批准,采购人员凭

《印鉴卡》向本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

2.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

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它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

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3、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

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

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三)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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