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化工行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最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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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化工行业)石油化工

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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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

设计。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

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见本规范附录二。

类别,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甲,<10%(体积)

乙,≥10%(体积)

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

类别,名称,特征

甲,A,液化烃,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可燃

液体,甲A类以外,闪点<28℃

乙,A,,闪点≥28℃至≤45℃

,B,,闪点45℃至<60℃

丙,A,,闪点≥60℃至≤120℃

,B,,闪点>120℃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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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区域规划

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

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

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

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I.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

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

应小于表3.1.7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3.1.7

,除液化烃罐组、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外的工艺装置或设施,液化

烃罐组,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距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00,120,120

(能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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