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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强条执行监督检查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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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强条执行监督检查制度--第1页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

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一、总则

1、为实现水利工程目标,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自治

区水利厅和国家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的要求,特编制本工

程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各有关建设、

项管、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试验等参建单位均应遵守执行;

3、本办法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水利工程建

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最新版本。

二、编制依据

本制度依据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制

定,如经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7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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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版)

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7)

7、《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三、管理内容与方法

(一)基本规定

1、工程建设、项管、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调试)、检测试验

等参建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管

理制度,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2、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勘察、

设计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3、在工程施工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

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施工单位

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4、工程建设单位管理文件、项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

同、监理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检测方案等主要文件均

须列入对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实施和执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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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建设单位,项管、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监理、检

测等建设各方须对强制性条文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并有记

录,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有对标准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负责机构及人员,对贯彻强制性条文

有相应经费支撑;

6、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必须从工程开始抓,从规划、勘测、设

计、施工(调试)、项管、监理、检测、验收各阶段全过程抓,从建

设、设计、施工(调试)、项管、监理、检测等各工程责任主体全方

位抓,从相关各类强制性条文全方面抓,抓落实,抓贯彻,抓检查、

抓整改、抓闭环,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及要求均不能违反;

7、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

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未整改

合格的,严禁通过验收;

8、建设单位、施工(调试)、项管、监理、检测等单位在施工过

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勘察、

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9、工程项目投运前,参建各单位应分别对强制性条文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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