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101天安人寿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0101.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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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保险产品备案文件之二:保险条款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特别提示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猝死;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性体育活动或表演,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运动或表演;

十一、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等任何比赛或竞技性质的活动,或进行各种车辆表演、特技表演;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未在本附加险条款中列明的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在未获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旅游景点进行的高风险运动;

十四、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十五、被保险人旅行期间外因高风险运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其他: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八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一条)。

基本条款

第一条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天安人寿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主险合同后方可生效。本附加险条款及主险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2页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旅行社雇员,并且符合主险合同投保范围的人,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以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险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第三条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并且当本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将在本附加险合同的批注中或者批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上载明,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上载明,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期满日次日零时止。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上载明的一项或几项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进行本附加险条款中列明的高风险运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已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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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进行本附加险条款中列明的高风险运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且残疾程度达到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鉴定残疾程度。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达到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一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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