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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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说明--第1页

京建发〔2010〕255号

关于贯彻执行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

工期定额》和2009年《北京市房屋修缮

工程工期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确保工

程的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执行2009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09年《北京市房屋修

缮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期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合理确定工期的依据;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

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依据。

二、工期定额的工期天数(以下简称定额工期)是指工

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

约定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

工日历天数。

三、招标人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

文件中注明。招标人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

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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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30%。超过30%,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四、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编制招

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

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据此方案计算压缩工期

增加费;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压缩工期增加

费。

(一)压缩定额工期在5%以内时,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

程造价(不含设备费,下同)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

轨道交通工程0.2‰;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0.6‰。但

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2%。

(二)压缩定额工期在5%~10%以内时,压缩的全部工

期天数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

程、轨道交通工程0.4‰;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1‰。

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3%。

五、招标人压缩定额工期超过10%时,招标人应组织相

关专业的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保证工程

质量和安全的责任。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论证后的

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未编制施工方案的

按以下原则确定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压缩定额工

期10%以内的天数按本通知第四.(二)条计算压缩工期增加

费;10%以外的天数,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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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计算抢工措施费: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1‰;市政

工程、房屋修缮工程3‰。

六、招标人计算的压缩工期增加费、抢工措施费单独列

项,只计取税金并计入总价。

七、投标人在投标时,要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投标文件的施工

组织设计中要有按期完成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应施

工方案。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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