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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

【考点3】要约收购(3级)(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

1.收购方式:

(1)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是否超过30%)

(2)全面收购与部分收购(能否在30%的点上停下了)

2.收购数量:

预定收购的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的5%。

【提示】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

预受要约的。

3.要约有效期和竞争要约

(1)收购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2)取消与撤销

①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的,应当公告;自公告

之日起12个月内,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②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变更

①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

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②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可以变更的需及时公告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4)竞争要约:

①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

提示性公告。

②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

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

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

4.收购价格

(1)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

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2)收购要约各项收购条件,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提示】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

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5.禁售

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

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

6.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义务

(1)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不得辞职。

(2)在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

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定外,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

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等方式,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7.预受要约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

手续;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考点4】强制要约制度(3级)(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

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

(一)强制要约情形

1.通过所的,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达到该公司已

的“30%时”,继续增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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