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0版)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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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0版)

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全文,特别是以下划线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日常居住地或工作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且属于限定的周岁年龄范围内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商务旅行和生活的人员;经保险人同意,其配偶与未成年子女(限30天至17周岁)也可成为附属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保险金受益人

第四条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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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累计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身故的,保险人以保险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残疾时,而几处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保险人以最严重伤残等级项目作为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计算基础;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项目所属等级相同,则在该相同伤残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作为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计算基础,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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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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